女子酒局后身亡 数名公职人员赴宴_如何看待水电站职工与同事饮酒后死亡,家属索赔同饮者遭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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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新保网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那就是关于女子酒局后身亡的问题。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搜索女子酒局后身亡 数名公职人员赴宴,因此,小编特意整理了4个与如何看待水电站职工与同事饮酒后死亡,家属索赔同饮者遭法院驳回?相关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如何看待水电站职工与同事饮酒后死亡,家属索赔同饮者遭法院驳回?
  2. 女子吃夜宵后溺亡,请客者被判赔偿7万元,你怎么看这件事?
  3. 酒席上各自饮酒,散席后一人中途死亡。一桌人有赔偿责任吗?
  4. 江苏男子醉酒倒地被碾压身亡,同饮者均须赔偿,这种判决合理吗?

如何看待水电站职工与同事饮酒后死亡,家属索赔同饮者遭法院驳回?

作为一个成年人,如果因为自己的举止造成后果,就该承担责任,不能因为死亡而作为家属敲诈他人的借口,其中不乏借死者发一笔意外之财之人!要知道邀请的人非朋即友,请你喝的也绝非毒药,如因饮酒死亡也绝非邀请者的本意,而是自己缺乏自制能力你造成的!

饮酒者若是成年人,理应自行承担自已行为的法律责任(饮酒酒后虽然己去世,但饮酒行为在生前)。劝酒者在中国太多,己是酒文化的一部分,若劝酒是违法或犯罪,应在法律条款中明文罗列予以禁止,何必等喝死了人才找一条不着边际的条款免强判一个“违法”或“犯罪”来“安慰”死者和家属,何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谢邀!回答:生活中同事之间,朋友一起喝酒是正常的事。一旦其中之一人,有不测了……!他的家属肯定是不依不饶的,人生中寞大的痛苦就是失去亲人和朋友!心中的纠结就围绕在一起喝酒的几个人的身上了。埋怨,痛苦,委屈,眼泪……一股脑的洒向活着的人,索赔更是一种讨个说法的办法!家属们觉得在心理上提出这个索赔要求,感觉是合情合理的!也是一种心情安慰吧!既然法院判决不予以支持,那就另当别论吧!人在做,天在看。许多的事情,岁月会告诉你的!友友们!早上好!

女子酒局后身亡 数名公职人员赴宴_如何看待水电站职工与同事饮酒后死亡,家属索赔同饮者遭法院驳回?

年末,又到喝酒季。籍此机会再次给酒鬼们提个醒:多数人不能正确认识一般醉酒和酒精中毒。除了增加事故率,比如车祸,酒精中毒本身就足以致命。

很容易造成醉死(难以)认那壶酒钱的悲剧!

PS

看到很多人,包括很多专业律师在位法院的判决叫好。答主再补充几句,就PS在文前。

这些叫好者引述法院的临洮法院经审理认为,“ *** 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在聚会喝酒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过量饮酒而发生死亡的悲剧。”

问题是,死者 *** 是死在当场的酒桌上吗?

不是!

血液酒精浓度(BAC)高达365的酒精中毒者,还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不是!

而是一个完全是失去行为能力,甚至丧失意识的人。

这时,一起聚饮的同事没有照顾和救助责任吗?

他们“彼此之间没有法律关系”?

荒唐!

那么,一同饮酒的同事们怎样才算尽到照顾、救助责任?

即使不能识别是酒精中毒,及时送医、那么“不省人事”是一种日常判断吧。对于一起喝酒喝到不省人事的同事,至少应该通知家属或者找人承接照顾吧?

而 *** 的同事们仅仅将他送回没有第二个人的宿舍就扬长而去,显然没有尽到应该尽到的责任。这与 *** 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其实,这里可以把 *** 的酒精中毒意识丧失换成一位律师因疾病导致的意识丧失。

假设,一位律师跟他的同事们出外远足,这律师因为疾病发作陷入昏迷。他的同事把他送回会没人照顾的家中,然后一哄而散,任由这律师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自生自灭——死掉了。

然后,法院判决律师的同事们没有过错,不需要担责。

再然后,这律师从骨灰盒里爬出来,载歌载舞地为法院的判决叫好!

——这不 *** 嘛!

这事, *** 的同事们如果把王送回有家人的家,或者送回宿舍通知家人前来来照顾。并且跟家人进行照顾交接。

有了以上前提,事情才能回到那些律师们讨论的起点上。

如何看待水电站职工与同事饮酒后死亡,家属索赔同饮者遭法院驳回?

我们从两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一是正确认识一般醉酒与酒精中毒,从而降低相关死亡风险。

另一方面,探讨一下案件的判决,主要目的在于讨论面对这类情况我们将面临的责任义务,应该如何对待处置。

甘肃醉酒死亡事件,与南京醉酒死亡事件

本新闻涉及的是2024年11月7日发生在甘肃的同事间自愿聚会饮酒,导致其中名为 *** 的职工“酒精中毒”死亡事件,以下简称甘肃事件。

由于本案的判决与近年来此类事件的判决大相径庭,引发激烈争论。

因此,我们找来2024年发生在南京的类似案件做对照分析,以下简称南京事件。

死因

甘肃事件:法院指死者家属没有进行死因鉴定,大概是指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确定最终的死因。但是,报道中明确指出进行了司法鉴定:“甘肃某司法鉴定所鉴定: *** 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平均含量(BAC)为365.11mg/100ml”。

BAC高达365,意味着死者当时处于可致命的严重的酒精中毒状态。

女子酒局后身亡 数名公职人员赴宴_如何看待水电站职工与同事饮酒后死亡,家属索赔同饮者遭法院驳回?

虽然没有确定具体死亡时间,但是从开始饮酒到死亡至少有8小时。可以推定死者喝下至少300克以上的纯酒精,以40酒精度的白酒计算总计喝酒超过1.5斤。当时死者应该处在“人事不省”状态。

或有人不高兴了,说答主这汉奸怎么又引用国外的数据,国外的数据适合中国人吗?

请注意,我国法律规定的BAC酒驾和醉驾标准 0.02和0.08,就是引用的这项基础研究,即70公斤成年人喝一个标准杯(14克纯酒精)和4个标准杯的更高BAC。

因此,即便,没有进行尸体解剖,也基本可以推定, *** 死于酒精中毒。至于更具体的是呼吸抑制还是呕吐物误吸导致窒息,根据当时的情景就可以判断。

比如,南京事件中,同样没有进行死亡原因司法鉴定,醉酒呕吐物误吸窒息死亡的诊断是医生根据当时情景做出的推断:“后经过医生检验,李钊是因为呕吐物堵塞了气管窒息身亡的”。

根据报道,南京事件中的死者李钊当时还是清醒的,具有一定判断力:“刘刚喝得也不少,临睡前,他特意问了一下李钊,要不要喝点水。此时,李钊还算清醒,说不用,之后又沉沉睡去。刘刚见没什么事,也就安心睡觉了。”

醉酒与酒精中毒

一般人认为,醉酒是一个民间说法。其实不然,醉酒是有着严格科学定义的术语,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标准分类ICD-10给出定义,急性醉酒指短时间内大量喝酒(男性超过2标准杯,女性超过1标准杯,都算大量)后出现脑功能障碍。从上上图可见,喝下1、2杯酒其实就已经进入醉酒状态。

急性酒精中毒:当BAC达到和超过0.31~0.40水平时,控制咽反射、呼吸、心跳和体温等基本生命活动中枢功能受到抑制甚至关闭,就发生了具有潜在致命性的酒精中毒。

可见,甘肃事件中的 *** 是典型的酒精中毒,而南京事件中的李钊大概率是醉酒状态。

同饮者的责任义务

甘肃事件中法院判决的荒唐在于,法官直接指称与死者 *** 一起饮酒的同饮者与死者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当 *** 处于酒精中毒面临死亡时同饮者没有“救助责任”。

诚然,死者与同饮者不属于亲属关系,不存在天然的“法律关系”,但是当大家聚集在一起饮酒时就形成一个临时的社团,产生出了“同伴”的法律关系。

当同伴中有人处于危险、危机状态时,其他成员当然应该负有救助责任和安全注意义务,是不可推卸的。

当 *** 酒精中毒(即使同饮者不是专业人士,而且也喝了酒,没有能力做酒精中毒的判断。但是,作为一种常识,“人事不省”应该是任何成年人都可以做出的判断吧,哪怕是酒后)面临危险、危急状况,同饮者的救助责任和安全注意义务是义不容辞的。

生活中,即使是路人,遇到需要救助的人,也具有救助的义务。虽然并非不可推卸、义不容辞。这才是社会正常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需要法律加以提倡和引导的。

这么简单的法律关系,甘肃的法官为什么会信口雌黄为“没有法律关系,没有救助责任呢”?

更何况,稍后法官却又自抽脸说,“其他饮酒人将其安全送到宿舍休息,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难不成真正醉酒的是法官?

那么,甘肃事件中同饮者有没有尽到义不容辞的救助责任和安全注意义务呢?

“24时许,醉酒的 *** 被送至5楼职工宿舍休息”。这里没有提到宿舍有任何同住者。也就是说,同饮者只是将失去意识的 *** 送到没有人照顾的的宿舍,也就意味着将 *** 置于“自生自灭”的境地。

那么,怎样才算尽到救助责任呢?即使不能判断为酒精中毒送医抢救。对于失去意识的人,交由家人或者其他人来承接照顾和安全注意义务,才算是尽到责任和义务,这应该没有异议吧?而且也是一种基本社会常识。

显然,甘肃事件中,同饮者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义务,当然存在过错。酒精中毒的 *** 之死与他们没有尽责的错误之间当然存在直接因果找关系,因而当然应该承担应有的责任。即使,不提前面 *** 的酒精中毒是不是与喝酒期间可能存在的劝酒、灌酒行为有关。

再来看南京事件,“最后是被同事们扶着回到宾馆的。大家把李钊安顿在床上后,嘱咐和李钊同住的刘刚看着他。刘刚喝得也不少,临睡前,他特意问了一下李钊,要不要喝点水。此时,李钊还算清醒,说不用,之后又沉沉睡去。刘刚见没什么事,也就安心睡觉了。”

很显然,同饮者将李钊安顿在有人承接照顾的宾馆房间,可以说是尽到了安全救助的责任和安全注意义务。虽然,同住者刘刚没有完全尽到责任义务,但是,至少部分地尽了责,而且他自己也喝了酒。

也就是说,同住者刘刚对于死者的死亡应该负有责任,其他人并没有责任。

即使是这样,涉事公司也“公司比较主动,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他同事也没有推卸责任(实际上是主动承担起或者分担了刘刚的责任)。

更为关键的是,“警方根据以前的类似案例,告诉李钊家属及李钊公司、同事,当晚和李钊一起喝酒的同事同样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民警的说法,刘刚等李钊的同事表示认可。”

最终,“经过警方调解,最终李钊的单位和同事共同出资对李钊的死进行了经济补偿。”

葫芦僧胡乱判断葫芦案

很显然,甘肃事件中法官对案件中的关系作出“莫名其妙”的解释,对案件作出“莫名其妙”的判决。

更主要的是,这种判罚将会进一步扭曲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处于危险境地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推向更加危险境地。

谢邀。本题连具体细节都不给,可见那些家属无理取闹的程度。我说过法律是个好东西,如果公民自己都没站得住脚的理由,反而老想着借法律去索取不正当不光彩的好处,结果除了丢人现眼,不相信你能得到更多。这也是人间正道吧。

现在的司法行为,有两个怪象。一端没理也要强词夺理,非要对薄公堂,把自己的私欲装饰一番,悲悲切切来申冤,更好激起大众的同情心,由此绑架法律为自己服务。一端是明摆着是施害方,百般抵赖之余,也会想起法律手段,拚死脱罪。搞来搞去无非是人生百态,折射的都是人心不古。

喝酒致死屡见不鲜,前有古人后有来者。人之死法各异,唯普通人能上新闻,多半不是好死。无意在此咒谁。关键是公民的自觉性。

女子吃夜宵后溺亡,请客者被判赔偿7万元,你怎么看这件事?

友情的深浅不在酒上,朋友聚会莫贪杯!


事件回放:

2024年7月19日晚,17岁少女小李刚刚失恋,男子小赵叫她出来和两个朋友一起吃夜宵,席间,四人喝了酒。没想到的是,小李酒后执意要去游泳,不幸溺亡。事发后,小李的家属将小赵及同席两人告上法庭。近日,株洲县法院作出判决,小赵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被判赔偿7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我的看法:

我认为此事件小赵存在严重的过失,不应该这样疏忽大意。小赵约朋友出来吃饭,应该考虑到对方的酒量如何,还有是否会游泳,特别酒后是否适合游泳。特别应该考虑到的是小李因失恋所造成情绪上的失落原因,肯定会饮酒过量,然后出现思维混乱,行为怪异的情况。作为召集人必须要把同伴安全送回其居住的地方才行。而小赵的不理智在于明知小李喝醉酒的情况下仍开车带她到河边,这无形之中成为了小李溺水身亡的必备条件。

好友在一起聚会喝酒,一定要注意,如果哪个同伴因为喝酒出了事,一起喝酒的人很容易同时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因为席间某个人强迫劝酒,或醉酒后未能安全护送其回家等某一环节造成人身安全方面的问题,那么就会引火烧身。所以说,任何时候都要把安全放在之一位。

大晚上的,去游泳,又是酒后,不是找死的节奏。

失恋的女孩,心情会糟糕透顶,借酒消愁愁更愁。还强迫男朋友开车送到河边,执意游泳,说句难听的,死的念头都有了。以这种方式了结生命,无情无义,岂不害了朋友的好意。

这女孩不是省油的灯,难怪会失恋,真的结婚了,三天二头演一出悲情戏,老公也受不了。看来,原来的男朋友还是明智的,晓得女孩性格偏执,任性,缺乏自我管控能力,姑奶奶,惹不起,能躲得起。

做母亲应该能识别女儿的娇情,把好心当成驴肝肺,还把人告上法庭,用女儿的生命换来7万元,拿得心安吗?不会觉得烫手吗?

现在有些人,出了事不是自身找原因,总想扯上个垫背的,什么道德啊,底线啊,统统不重要。开个天价,最终也能得到赔偿,这种风气己经被惯坏了,也不怕别人戳着脊梁指桑骂槐。

17岁女孩,也会早恋,太成熟了。父母是有责任的。孩子过早的走进人生误区,不出事才怪。女儿走了,是一件悲痛的事,你让好心的朋友赔7万元,不也让别人悲痛吗!

真心替这个请客者喊冤,当初请客吃夜宵也是一番好意,谁知道最后还要因此赔钱,那要照这样说,这个夜宵摊也有责任了,谁让他那天要开门做生意,并且那个死者的男朋友更是罪大恶极,要不是他提出分手,要不是他不愿意见面,女子也不用想不开去跳河!

好心没好报

2024年7月19日晚,小赵打 *** 邀请小李出来吃夜宵,小李说自己还没下班。于是小赵与另两个朋友先到河边吃夜宵。当晚12点左右小赵接到小李的 *** ,开车去她住处,接小李到河边继续吃夜宵。四人边吃边聊,还一起碰杯。席间,小李虽喝了近两瓶啤酒,人还算清醒。但小李在喝酒过程中,总说要到河里游泳,遭到三人一致反对。

次日凌晨两点多,小赵开车小李回家,小李在车上用小赵的 *** 打给前男友小周。因小周不愿出来见面,小赵听到小李很生气地说了句,“你不出来,我做鬼也不放过你”,但当时小赵没放在心上。

没想到车子开到半路,小李又提出要去河里游泳,小赵不同意。但此时小李反应很强烈,威胁道“你不送我去,我就从你车上跳下去”。小赵害怕她跳车,又把小李送到河边,停在水边不远处。

此时,小李一下车就往河里走去,一下子就滑到水里,事发突然,小赵又不懂水性,再加上小李比较重,努力一番后,小李就沉入了水底。

失恋的人惹不起

有的人一辈子都没有经历过失恋,而更多的人是因为一场失恋就要寻死觅活。本来小赵叫出小李来吃夜宵就是好意,谁知道这个小李会因为失恋而如此想不开,而小李的家人更是无理取闹,我觉得最应该责怪的对象不应该是他们的女儿小李以及她那个分手的男朋友吗?

所以说,失恋的人,尤其是那些平时就很没有理智的人,还是不要招惹的好,等她稍微走出来在讲!

谢谢邀答。女子吃夜宵后溺亡,请客者被判赔偿7万元,该怎么看这件事呢?根据本人丰富的社会阅历,现作答如下:

一、从具体描述来看,17岁少女小李因失恋,和几个男子吃夜宵并喝酒,后要游泳而溺亡,请客者小赵是送她去河边的人,因未尽到合理注意责任,被判赔偿7万元,其他陪酒者也被告上法庭。本人认为,法院判决是合情合理,正确合法的。

二、此事件,从起因上讲,小赵等人的做法就是错误的,17岁少女,还不是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喝酒本身就错了,而小李还失恋,情绪激动,任性,本应好好保护才对,而小赵竞然没有合理注意,最终还是将她送去游泳,导致溺亡,所以,小赵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

三、因喝酒出事的案件时有发生,本人也曾经听说过酒桌上,将同桌现场醉亡的事情,至今还记忆犹新,何况,这还是个和未成年人,因一起喝酒而出事的案件,所以,必务请大家注意,喝酒本身,无可厚非,但喝出事故,甚至出了人命,同桌一起喝酒的人,都是有责任的。

妥否,欢迎评论,敬请关注!

谢邀!她吃完了夜宵非要去游泳结果溺亡!这个用土话讲就叫天赶地催的,按我们信仰的说法就是生有处死有地。人该在哪天死的,想换一个日子都不行,该在井里死,在河里都淹不死她!天下万物都有定时,生死有时,哭笑有时……至于请客者赔钱七万块,这个更好的解释就是在前世欠款今生神给人机会再接着算!在人世间所临到的每一个人事物都不是偶然的的,都是有一定的原因的!。我的回答如果你有意异请尽情抒发!

酒席上各自饮酒,散席后一人中途死亡。一桌人有赔偿责任吗?

有责任,应该赔偿死者家属钱,这在法律上叫做无过错责任,无论你对死者有没有劝酒,只要同桌喝酒,有一人在短时间死亡,同桌的所有人就有责任赔偿死者家属钱财,我国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现在己无责了,现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成年人,又没有劝酒硬灌,酒责自负。至于中途死亡,那原因就多了,如果出车祸被人撞死,那更没有责任。抖音里讲法律的专门讲了这一例子。

总感觉现在的社会很奇葩。聚会一起喝酒发生有猝死,要被承担赔偿责任。走路或骑车自己意外摔倒碰到他人车子受伤就要向对方提出责任赔偿。有人因为自己有病突然在商店或场所附近死亡,也会被提出赔偿责任。当然还有类似的其他奇葩理由的事。赔偿就是用钱这个经济利益解决问题。一句话就是钱字当先。甚至于为了钱不惜对簿公堂。 虽然解决问题最终需要孰是孰非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的依据。但是以上这种风气污辱了社会。也是目前社会不正常现象。

说实在的咱也不了解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但我身边就有过这样的事。

我本村的一个人,发小他堂哥老三,爱喝酒。

隔三差五的就和朋友们聚会喝酒,有这么一次吧!老三叫了俩朋友去某个饭馆喝酒呢!中途吧又来一桌子人,其中一个老三认识他,就端着酒杯去哪桌上碰了杯酒,以示对朋友的尊敬。就这一杯酒,赔了五万,可是喝了贵酒了。老三认识的那个人回家的路上,摔马路上摔死了,家属知道是喝酒导致的以后,那天和他在一个桌上的人每人10万,老三这个尊敬朋友的人五万。你说这多冤吧!就因为串桌碰杯酒,碰没了五万块钱啊!家里本来打算盖房子的钱这下没了,这以后老三把酒戒了,这教训太深刻。

还有一件事也是在一起喝酒,关键是那时候是冬天,偏偏那天下着大雪,多少年都没下过这么大的雪了!一桌人喝完酒各自回家了,不知道你们有没有人了解,就是喝多酒的人通常是摔到哪里,就会在哪里睡着,这有个小伙子就是这样回去的路上(步行)摔倒了就睡着了,听说是被冻死了,小伙子才19岁,家里人还以为他在朋友家睡呢也没找他,谁知道这就出事了呢!也是桌上的人每人拿了点钱才了事。所以说还是要少喝点酒为好。(谢谢大家,记得点个关注哦)

无酒不成席,同桌饮酒原本是缘,但在无陪无劝的情况下,饮酒后出现死亡,却牵连在席所有人赔偿,实在不公平。我多次建议饮酒前共桌饮酒人共同签定一个协议,凡在自饮自醉后出现任何事故,在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不愿签定者必须离席或调动桌位。这样就有依据拒绝赔偿。以便对付某些酒懒和有对酒过敏却爱贪杯的人。

江苏男子醉酒倒地被碾压身亡,同饮者均须赔偿,这种判决合理吗?

不合理,要都喝醉了呢?应该司机,醉酒本人,保险公司各承担一部分。如果有个人组了个酒局,邀请了两个互相不认识的人,两个人在酒桌也没互相敬酒,其中一人被撞死了,跟另一个人有毛关系!只有组局的人认识他,凭什么别人要替死者买单?什么逻辑?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适量饮酒即可舒筋活血,又可联络感情,还可增进友谊。然而过量饮酒或者深度醉酒,不单会损害身体、影响健康,甚至会引发事故、出现意外。此位常熟朋友因醉酒丧命,就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的经典案例。而与其一起饮酒的两人,因为没能尽到安全护送的责任义务,被法院各自判赔三万元,既符合朋友之间的人之常情,又符合责任共担的法理义务。我个人认为:我们广大网友,正可从此次饮酒血案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这种见酒不要命的死不足惜,有什么值得可怜的,之一,都是成年人,谁也不是孩子,第二,不是有人逼你喝的吧,劝是劝,但喝不喝全在自己!第三,喝大了酒就找个朋友送一下,如果连朋友都不愿理你,可想你人缘都混到什么地步了,那就应了这句话,去死吧!

到此,以上就是新保网小编对于女子酒局后身亡的相关介绍了。希望这些关于女子酒局后身亡的4点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关于的问题,欢迎继续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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