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局后身亡 数名公职人员赴宴_喝酒后河中溺亡怎么办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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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新保网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那就是关于女子酒局后身亡的问题。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搜索女子酒局后身亡 数名公职人员赴宴,因此,小编特意整理了4个与喝酒后河中溺亡怎么办民法典?相关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喝酒后河中溺亡怎么办民法典?
  2. 同事聚会我提前走了剩下的有一个人喝酒后出车祸死了,我有责任吗?
  3. 在厂里,晚上在一起吃饭,喝点酒,第二天死了个人,责任怎么划分?
  4. 兰州一职工与领导喝酒死亡,警方:死者饮酒二两,席间无冲突,7名聚餐当事人与死者家属正协商善后事宜。你怎么看?

喝酒后河中溺亡怎么办民法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果一个人在饮酒后不幸溺亡,那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具体来说:

生命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其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1。

侵权责任原则:如果一个人的死亡是由于他人在行为上存在过错造成的,那么这个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饮酒后的溺亡事件,如果有人因为过错导致了损害,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123。

过失相抵原则:如果受害者在损害发生或扩大上有过错,那么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自身的行为可能会被认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因素之一1。

责任分配:在特定情况下,如酒局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他们可能因为负有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而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例如,如果一个组织者知道参与者已经过量饮酒却未采取措施,那么该组织者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23。

损失赔偿:如果一个人的死亡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家属有权向责任方索赔。这些可能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4。

综上所述,如果一个人在饮酒后不幸溺亡,首先应该评估是否存在过错,然后根据过错程度和相关规定来确定责任大小。如果有证据表明某个组织者或参与者的行为违反了安全义务,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更重的责任。同时,家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以弥补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同事聚会我提前走了剩下的有一个人喝酒后出车祸死了,我有责任吗?

在场喝酒的都有责任,出车祸你设说是自驾还是别人开车,不管那种情况,喝了酒是前提,原来好友聚一块喝酒死人的也有,但没在法律之范畴,现在立法了,出事了都脱不了干系,只不过责任大小而已。我们战友聚会,有一个战友想喝酒,但身体有疾病,每次聚会前他老婆开玩笑的讲,出了事您们都要负责呀!我们都知道这里面的利害关系!好一点的事我战友依然健康健在,若是因喝酒出事了,每个人都会有责任的,不管劝酒否?谢谢头条君的邀请,我也喝了酒,浅薄认识,说错勿怪!

同事聚会你提前走了,他们还在继续喝,最后有一个同事出车祸死了,按理说这跟你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如果你走之前劝过这个同事酒的话,在法律上还是有责任的。

下列的劝酒行为如果造成别人喝酒致残,致亡的情况,自己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之一,强迫性劝酒。

一般来说,喝酒最多的还是自身的主动行为,跟其他人关系并不大,但是,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明显有强迫性劝酒行为,比如野蛮灌酒,言语 *** 对方,不喝纠缠不休等,只要是主观上存在强迫过错的,劝酒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然劝其饮酒的。

这种情况主观上就属于故意,对比与上一种情形过错,所承担的责任会更大一些。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果明明知道醉酒人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第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这一种情况对于咱们来说是比较好理解的,不是说是否能够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都必须严格避免,组织喝酒人开车,默许或者是促使喝酒人开车的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由此可见,在一个酒桌上喝酒,千万不要拼命人喝酒,更不能劝开车的人喝酒。就算此人不开车,因为喝酒过量酒精中毒而死亡的话,同桌劝酒人在法律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女子酒局后身亡 数名公职人员赴宴_喝酒后河中溺亡怎么办民法典?

女子酒局后身亡 数名公职人员赴宴_喝酒后河中溺亡怎么办民法典?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酒局是再正常不过的一件事儿了。

当下,严查酒驾,防止交通事故发生,是不错的一个举措。

目前,“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当前人们普遍的共识。

当前,在对酒驾这一顽疾严格治理的情况下,有人明明知道酒后不能驾车这一法规,反而存在侥幸心理,一旦出现事故,酒驾者应负全责。

今天,对于本案所涉及到的死者是因为酒后开车所引起的死伤事件,要看在酒局的过程当中,是不是有人明知道对方要驾车反回,反而有劝酒的行为发生,酒后又没找人代驾,如果存在这类的情况,我想,凡是在此次酒局中劝酒的人都存在过错,既然是事故发生了,只要是酒局过程中劝过酒的,不管退场早晚,都该负一定的责任。

本人认为,这种责任是免不掉的!

先捋一捋责任。

同事聚会有一人喝酒后出车祸,没有说明白喝酒和出车祸之间的联系。

1、如果车祸确系喝酒造成的,那么席间给此人劝酒或者灌酒的人,就有连带责任。但这个只是道德层面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

2、如果车祸与喝酒没有直接联系,那么参与这次同事聚会的人,就无需负什么责任。

综上所述,最严重的责任,是因为劝酒而承担道德层面的责任。

既然同事出车祸身亡了,就算题主没啥直接责任,也可以尽一下同事之间的关爱。大家一起给逝去同事的家属攒个抚恤金,或者多帮忙解决一下实际问题之类的。

另外,这件事也提醒大家,同事聚会的目的是联络感情,喝酒不是必须的,还可能承担道德风险,所以还是少喝酒为宜。

谢谢邀请。

都不想回答,每个成年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法律人人平等,也不知什么时候,个人行为总要怪罪别人,按理说酒宴不一定个个都相识,喝酒出问题却要别人承担责任,别人的权利就该丧失?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就象题主所说,虽是熟悉却提前走了,要承担责任真是冤枉。有时候感觉法律还真不是保护安分守己的平民平姓。前些天在网上看到大概意思是村民举报村支书,后果是村支书的儿子带人打进了村民的家里,被村民反杀。结果是村民被判故意杀人罪……

感觉有点跑题了,按我的理解,你已提前离开,不该负有责任,祝你好运。

当然有责任!!

就前几天,我看地方新闻,说有人骑电瓶车撞到马路牙上,人当场死亡。当时就感叹这人命薄,40多岁的年纪,上有老下有下,家人如何面对,整个家庭房倒屋塌了。后来听一个消息灵通人士说,其实那晚上,那人是请人吃饭,喝多了才出车祸的。据说,那人是做工程的,为了疏通关系,请了一桌,大概七八个人,喝了七瓶酒,作为请客方,喝多似乎是必须的,谁也没想到结果出了这么大的事。最后所有参与者既受到了处理又要赔偿,最重要的是如何面对死者家属。

后来我查了一下,在下列4种情形下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酒友是需要担责的:

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 *** 对方喝酒等;

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然劝对方喝酒;

三是未将醉酒者送至安全目的地;

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

在厂里,晚上在一起吃饭,喝点酒,第二天死了个人,责任怎么划分?

谁让别人喝酒谁承担,这可不是开玩笑。虽然朋友一起都是为了开心,但是不要自以为为了让别人开心就逼别人喝。因为一般朋友聚会喝酒绝对不是啤酒而是什么茅台五粮液伏特加这类酒精度数很高的酒。虽然我是个酒鬼,但是我朋友要让我喝一瓶以上的白酒我会直接翻脸,啤酒可以随便吹不过就是撑下肚皮老上厕所了。

但是逼人喝白酒,那就是存心把对方往死里整。

我和我朋友喝酒从来只有红酒和啤酒,白酒也许有,但最多一两杯——绝对不可能死人那种,如果酒精过敏,我们更不会让人家喝酒了。珍爱生命,远离白酒,喝然像茅台这种越喝越甜的酒是好像挺迷人的。但是人要有半点良心,也该对朋友的生命负责。

不能喝酒喝开水,喝茶,都行啊。

举棋华山,来点雨前龙井,不也很能吗。

虽然题主没说清楚死者的死因是什么,但既然说头天晚上几个人在一起喝酒,第二天死了个人,那么,我们就权当这死者是因为喝酒过量,酒精中毒而死的。在这种情况下,死亡责任该怎么划分呢?换句话说,就是怎么赔偿的问题。

如果走正常的法律程序,按照以往的司法判例,在座的所有人但凡喝了酒的,都脱不了干系,如果非要划分,那么组织酒局的人和劝酒者肯定要出大头,其余喝酒但未劝酒的人肯定出小头,未喝酒者估计不承担责任。这就是目前我们的法官们对酒席后死人所采取的通常的做法。

笔者以为,这样的判罚是很不公平的,有点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味道。我们知道,但凡责任的划分,罪由的认定,都必须遵循一个“过错”的原则。如果没有过错,何来责任?案例中,我们来看看谁有过错。组织酒局者有吗?没有,人家组织酒局,无非就是构建人与人之间友谊的桥梁,交往的渠道。这完全是人之常情,当然没有过错。因为酒局并非违反公序良俗的事情,更不是犯法的事情。喝酒的人有过错吗?也没有,我喝我的酒,即使是毒酒,也是毒的自己,与人何干?敬酒的人有错吗?没有,酒桌上出于礼节,彼此敬敬酒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你可以喝,也可以不喝,那是你自己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法强迫你喝。若真说有过错的话,估计劝酒的人有点点过错。毕竟劝酒了,这样被劝酒之人就有可能比平常多喝一些,而这多喝的一些酒可能就要了他的命。但人家只是劝酒,并不是灌酒,这个时候,你可以喝,也可以拒绝。你是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你应该清楚自己的酒量到底有多少,所以,自己喝过量了,也不能完全怪劝酒之人。

说来说去,要说酒后死亡责任的划分,笔者认为,醉酒而死者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他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身体状况,自己的酒量有多大,适可而止。喝过了完全是咎由自取,怨不得别人,作为席中劝酒这人,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其余没有劝酒的人,不管喝没喝酒,都没有丝毫责任。这就是笔者对酒后死亡事件责任划分的看法。欢迎评论,欢迎提出不同的观点。

兰州一职工与领导喝酒死亡,警方:死者饮酒二两,席间无冲突,7名聚餐当事人与死者家属正协商善后事宜。你怎么看?

根据新闻描述,死者饮酒期间没有人劝酒或恶意灌酒,且席间没有冲突,死者发生意外后,同席饮酒者也及时拨打了急救 *** ,那么7名当事人就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过,看在大家都是同事的份上,估计最后会有人道补偿。

同席饮酒是否需要担责?这个要分情况来看待了。

之一种情况是强迫性劝酒。如果同席饮酒者存在强迫性劝酒的行为,例如:采用语言 *** 、要挟或者类似“不喝就是看不起”等主观上存在强迫对方饮酒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例如知道对方患有疾病或者吃了头孢等不能饮酒,仍坚持劝酒,造成了饮酒者发病或者死亡的。

第三种情况是知道对方已经喝醉了,但未尽到安全照顾责任的。如果知道对方醉酒不能自理,但没有尽到照顾互送责任,放任其独自回家或者将其丢弃在路上最终发生意外的,同席饮酒者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如果发现对方饮酒过量引发不良后果,还应该之一时间拨打急救 *** 。

第四种情况是明知对方已经喝了酒,但没有阻止其驾车导致车祸发生造成损害后果的,同席饮酒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如果尽到了劝阻义务,但醉酒者不听劝阻的,那么同席饮酒者则无需担责。

以上几种情况都能从网上找到相应的判罚案例,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搜索。

此外,有人会说,喝酒前是不是得提前签个免责声明,那东西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出事还好,出事了根本没用。

总之,饮酒需适量,小酌怡情大饮伤身。

对于这样的事情,你是无法从法律上来进行分析的,一句话:“谁摊上谁倒霉,该赔还得赔”,不要讲什么这个那个,因为这是谁也无法预料的偶然突发事件,只能说同桌就餐的撞大运了,多少都是要掏点的,难道不知道中国式宽容里面有一句“人家人都死了”这句万金油吗?

是啊,人家人都死了,你们还在为谁对谁错斤斤计较吗?人家人都死了,你们还在那计较赔多赔少吗?类似中国式宽容,无处不在,我们有什么办法,这个时候你讲理是讲不通的,死者为大,那就是更大的理。

我们看整个饮酒过程,同桌就餐者没有任何人进行劝酒,这属于死者的自主行为,酒场上大家都知道,人家端起杯子了,你总不能夺下来吧,这是起码的规矩。通常来讲,酒桌都是劝喝的氛围,哪还有阻止他人喝酒的。其二,死者并没有明确的身体疾病,即便是有疾病,那么他在酒桌上也是隐瞒了病情,其它人是不知情的。其三,饮酒三两,除非有重大疾病,不然是不足以造成死亡的。

该事件实际上错就错在一个“巧”上,恰巧死者喝酒了,恰巧他的身体就因为这二两酒发生反应了,恰巧就在要命那个节骨眼上了,要搁以前,死者就是喝二斤可能都没有事儿,但事情就是那么寸,就是那么劲劲儿的。

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同饮者在法律上也许不用承担责任,但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中,无论如何也免不了人道主义赔偿。

据报道,4月20日,甘肃兰州七里河区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通报称,4月12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卫健局宣教中心干部高X众通过其单位办公室主任杨Ⅹ宏,联系高X珠等人相约晚间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今X斋”茶楼聚餐饮酒。席间,聚餐人员发现高X众饮酒几杯后,脸色苍白,身体不适,及时拨打120急救 *** ,待急救人员赶到时高X众已死亡。

事发接警后,兰州建兰路派出所、公安七里河分局技术大队警察之一时间赶赴省中医院现场,将涉及相关人员全部带回调查,并对“今X斋”茶楼进行了现场勘查,调取查看了监控录像。经调查初步结果如下:高X众等人于4月12日下午19时至19时30分许,开始聚餐饮酒,至21时30分许,高X众突发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此期间,高Ⅹ众饮酒大约二两左右,血液检测指标为30.26毫克每100毫升,聚餐期间未发生争吵和打斗行为。

首先,从法律上来说同饮者并不负有赔偿责任。因为相约饮酒属于正常的民事交往活动,大家一起聚餐是好意施惠的情谊关系,所以同饮者不能动辄得咎,否则便会对民间风俗造成影响。更何况,事发当晚同饮者也不存在劝酒、逼酒行为,高X众仅仅喝了2两酒便突发不适,这显然是出人意料的。另外,在发现高X众突发不适后,同饮者立即展开了施救行动,所以并没有什么过错。因此,这起事件更像是意外事件,同饮者并不负有法律责任。

当然,考虑到当今社会的现实情况,同饮者肯定是“难辞其咎”,尤其是组织这场饭局的领导杨X宏。即使是为了息事宁人,他们也愿意承担部分经济赔偿责任。更何况,就算这事闹到法院,法院也会根据“公平原则”,让同饮者对死者家属适当补偿。

所以,聚会有风险,喝酒需谨慎。

经过对该起饮酒造成意外死亡的事件分析,7名聚餐当事人不存在恶性劝酒等不当行为,也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出于对同事的人文关怀,可能会拿出一些人道补偿。不过这桩饮酒导致公职人员死亡的深刻教训,也给众人敲响了一记警钟,饮酒一定要适量,尤其是身体健康状况不允许时,千万不要在酒桌上“拼酒逞强”。

4月20日,兰州七里河区委宣传部通报称,4月12日,该七里河区卫健局干部高某与单位领导数人聚餐饮酒。席间,聚餐人员发现高某脸色苍白,身体不适,及时拨打120 *** ,急救人员赶到时高某已死亡。目前,7名聚餐当事人与死者家属正积极协商解决善。

根据当地警方调查披露,高某饮酒大约二两左右,血液检测指标为30.26毫克每100毫升,聚餐期间未发生争吵和打斗行为。

有一个细节需要指出,当地公安部门为进一步查明死亡,需要对死者进行病理解剖。然而令人疑惑不解的是,高X众家属却称需要商量是否进行病理解剖,截止目前一直未向公安机关提出病理解剖申请。

家属意外饮酒死亡,且饮酒并未过量,而家属却迟迟不愿意配合警方进行病理解剖,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死者高某确实存、抑或是隐瞒了一些不宜饮酒的病因。譬如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肝脏疾病、糖尿病等。否则一个身体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因区区2量小酒丢掉宝贵性命。

医学研究表明,高血压心脏病患者应该戒烟(限酒)。酒精的摄入不仅会增加高血压并发心脑血管病,而且严重时会导致心梗、脑梗或猝死;对于患有严重肝病的患者而言,喝酒无疑是致命的。因为酒中含有主要成分为乙醇(俗称“酒精”),酒精主要是通过肝脏代谢、解毒的,进入人体后可加重肝脏负担,严重影响肝脏正常的功能,造成肝损伤,危害健康,严重者能引发肝衰竭、肝脑病导致患者丢掉性命;糖尿病患者也不能喝酒,因为喝酒会加重糖尿病患者肝脏负担,加之糖尿病患者肝脏解毒功能差,摄入酒精就会加重肝脏负担,还会发生高血脂症和代谢紊乱,有严重慢性并发症时,饮酒可导致病情急剧恶化,甚至危及生命。

所以,糖尿病人、高血压、心脏病等患者,应该珍惜、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绝对禁止饮酒,以杜绝酒场悲剧的发生。

到此,以上就是新保网小编对于女子酒局后身亡的相关介绍了。希望这些关于女子酒局后身亡的4点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关于的问题,欢迎继续关注我们。

标签: 女子酒局后身亡 劝酒 责任 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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