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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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办法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2、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的法律规定《民法典》,《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 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法律主观:不动产登记 ,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在国家主管机关将 不动产物权 变动的事实登载于法定的文书之上的活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 *** 和消灭需经登记才能生效。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章总则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5、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罩山笑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物含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由国土资源部起草,于2024年6月29日审议,2024年1月1日公布并实施。

3、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总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不动产权利登记、其他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

4、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修正)

1、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2、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之一百条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之一百零一条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5、细则昨起公开征求意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已近一个月。

6、《实施细则》称,施行前即今年1月1日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同时,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标签: 不动产 暂行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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