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特殊人员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站式”结算救助;在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线下救助。
对不符合低保、特困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救助。认定条件为“在扣除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二倍”。
将低收入家庭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具体认定条件为:低收入家庭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达当地低保标准2倍、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由乡镇 *** 、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医保部门审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是指经认定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由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为准,县级医保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指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家庭,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由乡镇 *** 、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医保部门审批)。
1、特困人员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100%救助。
2、低保对象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70%救助,年度更高救助限额6万元。
3、监测对象目录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更高救助限额6万元。(2024年住院目录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917.8元即可申请救助)
4、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低收入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2024年全省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178元,25%的部分为7294.5元),目录内个人自付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更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
(二)政策对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低收入救助对象。
(三)办理要件:①《万荣县医疗保障局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提供《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②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③社保卡复印件;④住院医保结算单原件(没有原件的,经保险公司报销的,需提供住院医保结算单复印件、保险公司理赔单(打款凭证、分割单);未经其他部门报销或救助的,需提供住院医保结算单复印件或发票、没有参与其他保险报销或民政部门临时救助的承诺书)。⑤低收入救助对象另需提供个人申请书、村委会(社区)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公示栏公示7天的照片;
(四)办理流程:个人申请→乡镇(社区)、民政身份认定→医保局审核→打卡发放
(五)办理地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或县政务大厅医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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