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新保网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那就是关于嫌犯认出法官是同学的问题。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搜索法官法庭上认出同学,因此,小编特意整理了4个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到底谁说的算,检察院还是法院?相关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到底谁说的算,检察院还是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里,明白无误的规定了我国确定有罪的机关只能是法院,确定有罪的法律文书只能是刑事判决书。
那么,作为侦查犯罪的公安机关,检控犯罪的检察机关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吗?答案是否定的。可是,在大家的印象中,又似乎这二家确实也在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这又到底咋回事?
其实,这里的“定罪”,与刑诉法中的“确定有罪”是两码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定罪”,也叫“定性”,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注意是“涉嫌的罪名”。法院的“确定有罪”,就是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某罪。这里的区别比较细微,一般人不会去注意,所以才会混为一谈。
检察院还有一种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够罪不起诉)的情况,也不是认定犯罪,还是认为涉嫌某罪,在不起诉书中表述得十分清楚。
综上,在我国,有权力确定有罪的,只有人民法院。
你好,对一个人定罪和量刑当然是由法院决定,但是检察院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判决确有错误,检察院可以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罪与非罪谁说了算?
先来看看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民间也有称法院为司法公正的最后一段防线,而对一个人定罪并科以刑罚,涉及到一个人的名誉、人身自由甚至有时候是生命等最基本的权利,当然需要最严格的程序保障,由法院最后把关。
这一条规定,也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法治理念,一个人在没有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前,即使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执行逮捕、被检察院审查起诉甚至提起公诉,在法律上他仍然被推定为无罪之人,或者叫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确定为罪犯。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不能代替审判权
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既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由检察院作为控方提起公诉,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指定的辩护人)作为辩方,由法院居中裁判。
控方和辩方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站的角度不同,但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以后,也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在这样的框架下,控诉双方只有建议权,最终作出判决决定的是法院。
检察院虽然是法律监督机关,对没有生效的一审判决,如果认为定罪量刑不当,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由二审法院审理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检察院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也可以提出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是,审判监督并不等同于审判权,即使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最终还是由人民法院再审以后,再作出判决。
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最终还是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当然,检察院对法院的审理活动和判决也有依法监督权。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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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实与法律说了算!
按照程序公安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撤销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会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从这一点来看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说了算。
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必须查明该案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一致。有无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和罪行。是否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和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的,再就是审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检察院经过审查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会作出撤案或不予起诉。对符合起诉的条件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审查发现移送的案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明确不充分会退回公安机关侦查。这样来说检察机关说了算。
人民法院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会按照审判程序,再次对该案进行审查经过严谨的开庭审理程序进行调查,对定案的事实必须经过公诉方和被告一方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确证的程序。
最后法院根据庭审认可的事实依据刑法规定,作出刑事判决,处罚刑法予以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或不触犯刑法的会免于刑事处罚或者无罪判决。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来看,是法院说了算。
但不论哪个司法部门说了算,都必须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之所以,出现冤假错案,一定是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所以说,一个刑事案件不应该有哪一个人或哪一个部门说了算,是由事实和法律说了算。(案件有问题关注、私信)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到底谁说的算,(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分别职责:
公安机关或监察委员会负责“侦查与预审”。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公安机关或监察委员会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预审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必需由人民法院审判后认定构成犯罪,才能处以刑事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由人民法院说了算!
案子到了执行局,执行局能找到失联人下落吗?
我把自己的案件给你分享一下,2024年元月份到法院起诉。3月是4号正式立案,立案后法官给被告打 *** 不接,发信息不回。法官告诉我无法送达起诉通知书给被告。我说可以登报送达。后来法官又联系到被告。开庭的时候被告缺席,一个星期判决书下来了。法官用快递给被告送达判决书,被告拒收。
无奈我等了一个月于四月十四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七月六号执行局立案。执行法官向被告用手机短信送法执行通知书和如实申报财产令。法官给被执行人打 *** 不接,信息不回。完全一付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法官利用查控手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微信账户。七月18号上午法官打 *** 给我说,被执行人联系到了。被执行款也转过来了。只要法官用心去办案。没有什么执行不了的案件。
谢谢您的邀请,刚好我也有个案子现在已经到执行局了。你记住,找人法院肯定让你找人,法院每天那么多执行案子,该管谁呢!案子到执行局后,如果没有可执行财产,只有暂时关闭这个案子,以后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再执行。希望能帮到您
如果法院执行部门将被执行人名单交至公安机关并请求公安机关上传至公安平台,那么当被执行人使用身份证时,公安平台就能发现被执行人的行踪,公安部门会很快将信息反馈法院,法院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行踪线索可能会查找到被执行人。
答案当然是不一定。执行局首先会根据被执行人的信息在 *** 上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号,微信账号等进行查控。然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现居住地去送达限高令,限期报告财产等手续。如果被执行人暂时找不到,法院一般没有什么非常手段的,法院不是公安。所以失联的被执行人一般只能查控其银行账号进行查控,上征信名单了。
杭州杀妻案已侦破事实清楚铁证如山,为何网上还有不少人质疑呢?
许某某的狡猾和狠毒超出大家的承受能力,就连办案警方都非常震惊,所以没有公开具体细节,因此网友们还在讨论各种各样的问题。
与其说网上质疑不如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在亲友、邻居、同事描述看来“温和"的丈夫,一个貌似恩爱的夫妻,一个在镜头前淡定不慌不乱的许某某,竟然做出杀妻碎尸的行为,难道他不怕做噩梦吗?连采访的记者都说"得知真相我都发抖",许某某虚装的可怕!
许某某在审讯中已经交待整个过程,但是警方没有公开细节,所以网上还在讨论有无同伙以及具体使用的工具等等。
一.许某某如何做到“人不知鬼不觉"的,整个过程竟然悄无声息,连睡在隔壁房间的小女儿以及整个单元的邻居都没听到动静。
二.一个成年大活人凭空消失,现场竟然没有发现明显线索,甚至连嗅觉灵敏的警犬都瞒过,许某某究竟使用什么手段,准备了何种工具还是药物?
三.大家震惊之余自然想到是长时间预谋或者可能有前科,如今有曝出许某某前妻闺蜜的女儿17年前遇害一案,当时许某某也被列为嫌疑人而且还买了寿衣。
四.侦办过程中发现案发凌晨车库有半个人影,究竟是许某某本人还是同伙?为了和前妻所生儿子的婚房,挺而走险那么儿子是否知情?
寒山在文中因为怕大家的感受,没有用刺眼的词语,但是大家心内都有深深的恐惧,如此恶魔的人物究竟是怎么炼成的?也许“好奇心害死猫",希望还原整个事件过程,却又担心牵出对来女士的不敬,所以大家才质疑!
杭州杀妻案已铁证如山,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质疑呢?
该案因为手段极其残忍,而且作案者能气定神闲的接受媒体采访、接受警方询问,再经过网红大咖们的各种直播,该案被吹得神乎其神,人们势必会对此事高度关注。但是,就目前通报的情况来看,人们比较关注的几个方面没能解释清楚。
对于该案,我觉得人们没有得到释疑的方面有以下几点:
- 1、许某某什么时候进行的分尸,一个大活人短时间内变没了,许某某是如何做到的。对一个那么的人分尸,那么大的用水量,为什么在隔音效果不好的房子里,邻居都没有知觉?
- 2、来女士被肢解的身体其他部位找到没有,特别是头颅部分?
- 3、许某某在杀妻和分尸的过程中,有没有被女儿发现,如果发现了,有没有恐吓女儿。如果没有发现,是不是给女儿吃了安眠药,或者是把女儿支到哪里去了?
- 4、许某某的儿子对此事是否知情?有没有协助父亲作案?许某某作案的原因是不是因为妻子没有答应把房子给他儿子。
- 5、许某某是怎样将来女士的身体组织带出去抛弃的,为什么案发后监控没有发现许某某出小区的画面?
- 6、许某某为什么能那么从容的面对警方?人们一开始就将目标指向许某某,为什么警方会没有想到,没有立即抓捕?十八年前来女士闺蜜女儿死亡案是不是许某某做的?
当然,警方有警方的办案程序,办案规定,如果警方介绍了详细信息,案件过于血腥会让产生心里阴影,而且有会让不法分子效仿。所以,警方会综合考虑,哪些能公布,哪些不能公布,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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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从何处看到铁证如山,从头到尾只有化粪池有疑以人体组织DNA鉴定是来女士的。二许国利被抓后招供杀了来女士。三,分尸现场在那,分尸利器在那,衣服在那,尸骨在那,还有清洗现场打扫工具在那。这些重要物证一个都没有,也叫铁证如山。就凭一个口供定人家罪,那致国家宪法如何物。凭全国人民对许国利的怒气就定他的罪。不管他是怎样十恶不赦的恶人,法制社会就必须拿出所有证据证明他杀人了,证据必须全。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杀人,该关该杀由法院判。质疑也是全民法制意识的觉醒。如此轰动全国的大案,不可能一言而俾之。此案疑点太多。杀一人而让她尸骨全无,要经过多久谋划,而不落蛛丝马迹,五十平房,分尸必在卫生间,卫生间必不大,一尸一人还有洗漱台马桶,如此狭小空间,怎么分尸,软组织可以去掉,骨头怎么弄碎。空间小,使力很难。轻了弄不断,重了声音大,楼下必有感应。血腥味怎么去除掉,分尸工具怎么处理。还有两吨水,用多长时间水龙头才能冲出两吨水。从杀人到他女儿起来,只有7个小时,首先得把卫生间所有杂物清理出来,然后尸体工具分尸清洗又把杂物归位。就算他有精力能力完成,那他基本上要累惨了,加上一晚没睡。白天肯定没精神,很容易发现他的精神状态。哎!太多太多疑点,买条三十斤羊,给自己一天时间,没任何压力情况下,看能不能让羊全部从卫生间冲进去而不堵卫生间,再看你累不累。
网上的质疑可以理解。质疑有以下几个原因:
1.许某某杀妻碎尸案现场在那里?
许某某同来女士以及11岁小女儿,住在60平方米的房子里。地方小、相互影响比较大,许某某杀人碎尸肯定会有响声,例如2吨水的马桶水声,为什么小女儿没有听见?杀人后百拾来斤重尸体,在那么小的房间里,怎么碎尸?需要多长时间?难道小女儿就没有察觉?碎尸的现场是不是在60平方米的住宅?这都成为人们关注和质疑的焦点。
2.许某某杀妻碎尸案有没有帮手?
许某某如何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彻底、干净、不留任何痕迹(警犬都未嗅觉到线索)的尸体处理掉,一个人是怎么办到的?许某某杀人当晚,3点钟左右出现在地下车库的半截人身是不是他的同伙,有没有帮手?
3.许某某是如何将其尸骨运出,且在查看监控时未被发现踪迹,又是如何在最快时间内清理现场,未引起邻居和警方的怀疑?
据小区居民反响,小区的隔音效果并不好,但是好多邻居反映,并未听到许某某家传出异常声音。难道碎尸现场另有地方?如果另有地方,他就要运尸,但监控未发现任何蛛丝马迹。如果碎尸现场在60平方米的住宅,又是如何在最快时间内清理现场,未引起邻居和警方的怀疑。
此外,许某某是不是前妻闺蜜,刘女士16岁女儿被杀的真凶等等。
这些都是网友们关心和怀疑的问题,网上的质疑声,不是质疑许某某是否杀人,而是质疑的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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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新保网小编对于嫌犯认出法官是同学的相关介绍了。希望这些关于嫌犯认出法官是同学的4点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关于的问题,欢迎继续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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