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新保网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那就是关于标准条款 事例的问题。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搜索标准条款 事例分析,因此,小编特意整理了4个与实践合同的例子?相关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实践合同的例子?
一个实践合同的例子是一家公司与一名实习生签订的合同。合同规定了实习生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薪酬、保密条款等内容。双方约定实习期限,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还规定了解雇条件和违约责任。
这样的合同有助于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为实习生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工作框架和学习机会。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社会实践活动是高校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途径。
为了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充分发挥高校与有关单位的资源优
势,保持长期联系和长效投入,落实新乡学院学生的社会实践环
节,共同培育高素质的新一代大学生,甲、
乙双方本着服务社会、相互支持、诚信协作的原则,
经认真协商,
就甲乙双方共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达成如下共识,并签定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挂牌新乡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2、
负责安排实践学生的食宿和实践场所,保证师生的安全;
3、甲方为乙方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和指导,尽可能按乙方的需要给予支持配合
浙大深夜发文开除努某,基于社会舆论压力还是主动知错就改?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大学这么做自然有它的道理。不管它的道理是什么?我们都要表示理解。但是并不意味着我们认同它的做法。下面详细介绍:
1、大学的做法并不令人满意
- 可以这么说,不仅不让人满意,还招来了许多批评。这样大学就面临着很大压力了。那大学就有可能会改弦更张了。
- 不管它之前的做法是基于什么样的考量,但是这件事情一旦反馈到社会上就面对了铺天盖地的批评了。
- 加上之前其他学校也有类似的例子,这样一旦对比,就更看出不同了。
- 平心而论,其实那是毕业生如果在最后一年开除了的确是很可惜的,这可能是大学之前那样做的很大一部分原因。
- 可能有一部分管理者认为大学是应该包容的、开放的,给学生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似乎也是一个考虑,他们这样的做法似乎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 但是后面有人说,学生在学校期间成绩并不理想,好像还有其他劣迹。大学这样做似乎也难以自圆其说。
- 另外学生犯的错误还是非常严重的,不是一般的事情似乎也不应该包容,某种程度上这是不是包容都难说。
2、大学的做法改变的原因
- 这个原因可能是复杂的,一定程度上和社会舆论是有很大关系的。如果社会没有什么不良反应。那估计大学的决定是不会改变的。
- 毕竟学校的决定也不是草率行事的。必然考虑了方方面面。
- 另外,学生又被传出有其他劣迹,这应该是学校做出改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如果确有其事,那学校之前的决定的确不妥。
- 最后,这个事情闹的沸沸扬扬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上级主管部门肯定已经略有所闻。
- 如果大学表现太差,不排除上级主管部门的介入,这个恐怕也是大学改变决定的一个原因吧。
总而言之,大学的决定改变肯定有多种原因,不会是那么简单。
舆论为一方面,事实为一方面。
社会舆论是诱发努某某前期种下的恶果的一大重要环节,可是浙大也得以事实说话,之一次没有开除,那么第二次只有找到对努某某不利的证据多了,才有理由开除努某某。
如果单单是社会舆论,而努某某后来也没有被人举报的话,那么想必浙大是不会轻易更改处分的,总不能根据舆论随意改变处分当软骨头,被人看了笑话吧?
他们在之一次宣布努某某留校察看后,点燃了网有们的愤怒,他们明知后果还是硬着头皮决定这样做,说明还是有一定的勇气在,虽然这个决定做的很糊涂。
事情在 *** 逐渐发酵,后来收浙大到了很多的匿名举报,都是和努某某相关,他们不可能当做没看见,只有去进行调查,经查实,举报中所提到的努某某的很多违规违纪事情都是真实的,怎么办呢?只能再次召开会议决定努某某的去留。
旧罪又添新罪,这次浙大还是决定不保他了。浙大错过了开除努某某的更佳时机,后面无论做不做这个决定,都会对学校的声誉有所影响,但是,起码还是做了正确的决定。
浙大选择在深夜发文,我想,或许是出于以下几个目的:
【1】不想占用过多的公共资源空间。
【2】减少大家对此事的讨论。
【3】降低此事的热度。
对于浙大这一次的通报,老穆表示支持!
老穆认为,浙大这一次的“更改”,谈不上是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也不能算是知错就改,它是基于新的事实依据做出的决定。
诚然,舆论压力的确比较大,但还不至于能让浙大“直接改变”,真正让浙大改变的是“新证据”。
据媒体报道,新证据还不止一个……
有遭怒xx性骚扰女生发文,讲述被骚扰经过!
有人爆料,怒xx被爆经常出入酒吧,且成绩差。
这些爆料,在浙大最新的通报中也有体现。
浙大对来信来访和 *** 举报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取证。现已查实,怒某某存在多项违纪违规行为……
那么,在一次的事件中,浙大有没有“疏忽”的地方呢?
老穆认为,倘若细究起来,还是有的。
在《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中,有这样一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秉着“治病救人”的态度,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却被宣告缓刑的学生”,给予他们留校察看,也不是没有这种可能。
但是,老穆觉得这也要分犯罪的类型及轻重程度。
比如学生因为家里穷,故而入室盗窃,恰好被抓住了,倘若是初犯,认错态度较好,还是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机会的。
倘若学生是 *** 犯,且屡教不改者,那就不如直接开除了。
老穆列举的事例或许不恰当,但想表达的意思很明确,就是希望学校能够细化规则,这样就不会惹来更多的争议了。
不过这一点,浙大自己也提出来了。
学校下一步将启动对《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校内规定的评估修订程序,加强制度建设,改进学校管理,为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提供坚实保障。
老穆希望这件事能够引起大家的深刻反思,尤其是当代大学生和高校。
朋友们,你们对此有何看法?欢迎大家在下方评论区留言!
不上热搜还是没事人,不上热搜,浙大自己都不知道这个人是惯犯!本来直接开除你也不会挨骂。不上热搜这个事情怕是就过去了!
我个人觉得以下原因:
1、浙大完全没必要为了一个人把整个学校名誉都搭进去。
2、刚好招生节点,害怕影响招生。
3、学校不挨骂是不会开除的。
我认为是基于社会舆论,浙江大学的一群领导既然最开始能做出留校察看的决定,他们肯定也是再三思考过的,用网友的话来说。迫于 *** 压力才开除学籍的吧!
我想说的是如果不是 *** 发达,网友舆论压力,说不定以后该学生会侵犯更多女性。再想远点万一他以后当老师,当官员,当企业上级……毕竟人总是有侥幸心理。一次侥幸就会还有下次作案心理侥幸心理。这样的人就应该开除,丧尽天良的学生,没有品德,不配拥有浙大的毕业证。
我甚至觉得,把之前做出“留校察看”处分的学校领导也一并开除吧,大学的道德底线这么低了。 *** 犯怎能容他?
最后,平等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亡羊补牢,为时不晚,红线不可触碰。支持浙大此次决定。
浙江大学深夜发文开除努某某,是迫于舆论的压力,还是知错就改?谢谢邀请回答,我觉得是迫于舆论的压力。因为这两天浙江大学“ *** 犯”事件,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很火。一个整天出入夜店KTV酒吧的大学生,因为与女生喝酒时,企图对女孩子发生不轨,遭到该女生强烈反抗,最后这名女生到派出所报案了,努某某迫于压力投案自首。警方根据调查,掌握的证据移交法院,法院判出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一年半)。
努某某回到学校之后,经学校有关部门开会讨论,决定对努某某的处罚是(留校察看),本来这件事情已经结束了,但是这件事被人曝光出来了,广大网友这才知道这件事。都感觉非常的惊讶,浙江大学这是什么套路? *** 犯呀,处罚竟是留校察看。不光广大网友感到惊讶,知道这件事的同校学生们更是感到惊讶,甚至感到蒙羞,自己竟然与 *** 犯在一起学习了这么长时间。
这件事曝光之后,广大网友全网声讨浙江大学,为什么要这样处罚?为什么要包庇“ *** 犯”?你是教书育人的学校呀!怎么能做这样的事?所以经过几天之后,浙江大学重新开出了处罚,深夜发文决定将努某某开除学籍。我觉得这就是迫于舆论的压力,没办法才将其开除学籍,想让这件事尽快过去。
规矩之所以成为规矩,并不仅仅只是纸上的文字,更重要的是规矩被切实的执行。如果觉得的手里有权就可以为所欲为,那规矩也会被人直接看作可以买卖博弈的筹码而已。
法律法规内部条文相抵触的例子?
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属于无效。
2.目前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尚未有什么明显的抵触地方。即使有,也会在具体审判活动中,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
3.法制统一是一种理念,是宏观层面的指导思想。而不是微观到具体某个法规法条是否完善。
守诚信与不守诚信的例子?
守诚信和不守诚信的例子:
1、“曾子杀猪”的故事:
曾参(曾子),春秋末期鲁国有名的思想家、儒学家,是孔子门生中七十二贤之一。
他博学多才,且十分注重修身养性,德行高尚。
一次,他的妻子要到集市上办事,年幼的孩子吵着要去。
曾参的妻子不愿带孩子去,便对他说:“你在家好好玩,等妈妈回来,将家里的猪杀了煮肉给你吃。”孩子听了,非常高兴,不再吵着要去集市了。
这话本是哄孩子说着玩的,过后,曾参的妻子便忘了。
不料,曾参却真的把家里的一头猪杀了。
妻子看到曾参把猪杀了,就说,“我是为了让孩子安心地在家里等着,才说等赶集回来把猪杀了烧肉给他吃的,你怎么当真呢。”
曾参说:“孩子是不能欺骗的。
孩子年纪小,不懂世事,只得学习别人的样子,尤其是以父母作为生活的榜样。
你欺骗了孩子,玷污了他的心灵,孩子就会欺骗你、欺骗别人;你在孩子面前言而无信,孩子就会不再信任你,你看这危害有多大呀。”
2、“烽火戏诸侯”的故事:
周幽王有个宠妃叫褒姒,为博取她的一笑,周幽王下令在都城附近20多座烽火台上点起烽火——烽火是边关报警的信号,只有在外敌入侵需召诸侯来救援的时候才能点燃。
结果诸侯们见到烽火,率领兵将们匆匆赶到,弄明白这是君王为博妻一笑的花招后又愤然离去。
褒姒看到平日威仪赫赫的诸侯们手足无措的样子,终于开心一笑。
五年后,酉夷太戎大举攻周,幽王烽火再燃而诸侯未到——谁也不愿再上第二次当了。
结果幽王被逼自刎而褒姒也被俘虏。
到此,以上就是新保网小编对于标准条款 事例的相关介绍了。希望这些关于标准条款 事例的4点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关于的问题,欢迎继续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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