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撒钱违法吗_电影《天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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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新保网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高楼撒10万元后跳楼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高楼撒10万元后跳楼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电影《天台》?

剧情简介:

一个漂亮的女孩来到一栋高楼准备跳下,被发现后,警察前来劝阻,但女孩一句话也不说。大楼经理认为女孩是以跳楼为名进行敲诈勒索,当着警察的面答应给女孩5000元要求她不要在这里跳。女孩没反应,经理以为嫌少,于是又追加了5000元,但女孩反而爬到更高的楼层。

保安认出女孩在一周前曾经来过该大楼,于是警察到监控室去查询女孩当时在该楼内的录影,查到女孩曾来该楼面试,没有被录取。准备跳楼的女孩扔给警察一张纸条,上面写着 *** 号码,警察打过去,得知对方是女孩分手一个多月的男友。警察叫他前来劝阻,遭到拒绝。

消防队和救护车到达现场,记者也闻讯赶来,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大家纷纷猜测女孩的跳楼的原因。

心理专家通过手机和扩音器与女孩对谈,但女孩仍然不为所动。前男友迫于现任女友的压力,赶到现场。

警察发现女孩的手机经常播打一个号码,经查明是一家公司老总的 *** 号码。在警察的逼问下,老总终于承认女孩跳楼是为了吸引记者前来报道,从而达到宣传的目的,并且向警察透露,女孩并不会跳楼,她会在11点准是爬下来。

为了不惊动女孩,警察没有透露公司老总已经招供的消息。前男友和新女友一道来到现场,女孩依然一句话都不说。当男孩靠近女孩时,女孩突然站起来,当着众人的面,脱掉衣服,只剩下性感的内衣,最后往下一跳。不过是往后跳,警察于是把女孩带回公安局。公司老总和女孩以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

花絮:

·新人邓紫衣在本片中扮演“跳楼”女孩,在剧中她是只有一句台词的主角。

·《新街口》的两名主角雪村、范霞倾情加盟本片。

·黄渤继《疯狂的石头》后再现疯狂,陪女主角在31层的高楼上“ *** 跳楼”。

高空抛物整栋楼业主被判赔,合理吗?

不合理。

从受害者的角度来说,一人犯法,全楼赔偿,能够让被害者得到一定的补偿;但从无辜被犯罪嫌疑人连累的无辜邻居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

公安机关因为各种原因破不了案,不能为被害者伸冤昭雪,应由国家赔偿的形式对被害者家庭予以帮助,而不能由无辜邻居买单。这种整栋楼业主赔偿的做法不但不能惩治凶手,警示社会,反而会 *** 有此类犯罪倾向的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减少和杜绝高空抛物,一是公安机关应加大侦查力度,增加科技手段的介入,提高破案率,真正做到精准打击,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二是物业应切实提高认识,安装监控设备,之一时间发现抛物者;三是法院要严惩重判,让高空抛物者付出沉重的代价;四是全社会加强高空抛物的危害宣传,尤其是在学校教育中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学生们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高空抛物造成幼童死亡,因无法确认侵权主体,所以法院判定事发地整栋住户均被判赔。按道理说不合理,但是也没有比这更好的判决结果了。

持续近4年的起诉

2024年11月11日,遂宁油坊中街,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楼下婴儿车里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被砸身亡。

事发后,当地公安介入调查,核实铁球降落处整栋住户所有居住情况,但未能找到抛物者。

当时公安机关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调取了事发地点附近的监控视频,对事发地点(油坊街紫薇社区某居民楼)2-8楼的在家住户逐一入户调查。

对7户16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 *** 了询问笔录,提取了指纹和DNA,并开展技术比对工作,核实了其他不在家住户的不在场证据。

但是最终的结果不尽如意,始终未找到高空抛物的嫌疑人,无奈之下,死亡女童的家属将该栋楼的所有住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铁球砸中婴儿致死所造成的损失。

今年8月24日,时隔近4年,该案终于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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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最合适的判决结果

法院判定事发地整栋楼的居民全部赔付,以户为单位,每户均摊人民币3000元。事发当天确实家中无人的家庭,不在赔偿人之列。

坦白讲,这对于没有实施该行为的家庭来说,不合理,因为他们因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这是不合理的地方。

由于紫薇苑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通往楼顶的消防门未上锁,楼栋业主或外来人员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楼顶抛掷铁球,也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2楼以上窗台抛掷铁球,以后者的可能性为大,但两者均不能完全排除。

所以说,抛掷铁球的人可能原本就不是这栋楼的居住人员,这种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实施该行为的人只有一个,也就是说绝大部分人是“冤枉”的,甚至整栋楼的居民也有可能是“冤枉”的。

可是作为受害人的家属,他们实际上更为不幸,孩子那么小,好好的在婴儿车中,祸却从天上来,更是因为这个铁球丧失了幼小的生命。

绝大部分(甚至全部)住户的损失是3000元钱,但是这些钱和那个小生命比起来,微不足道。

受害人家属能从经济上获得一点补偿,也可以弥补一下心理上的伤害。住户通过分摊的形式赔偿,一方面相对公平,另外也体现了一定的人道主义精神。

所以我认为这个判决结果算是更好最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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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重在个人素质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的住房是越建越高,随之而来的事情也是越来越多。比如有人从高楼层失足坠落,再比如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这类的事故或者案件屡见不鲜。

究其原因,首先就是高楼层的安全防护设施存在一定的隐患。

近些年来,时不时会出现有人(特别是孩子)从高楼上坠楼身亡的事故,除了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切实尽到监管责任之外,很多楼层的外窗防护存在安全隐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就是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也是时有发生。

这一类的事故,除去那些无意动作致使物体坠落的情况外,更多的源自个人素质。

有些人的素质低,为了少走几步路,随手就把一些东西通过窗户或者阳台抛下,殊不知一个看似很小的东西,从一定高度坠落,造成的伤害会是致命的。

这些事情作为成年人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但是就是有人存在侥幸心理,始终认为自己没那么倒霉,也认为不会那么巧楼下刚好有人。而所有的事故发生,都有其必然性和偶然性。

对于高空抛物,还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让普通人认识到这一行为的危害性。只有大人认识到危害性,他们才可以教育好和看管好自己的孩子,避免因为孩子的无知抛物进而造成他人伤害。

当人们的基本素质提高之时,类似的事故才能避免或者减少发生。

这个在侵权责任认定上叫过错推定。也就是如果楼上的业主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是可以不用赔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法律就推掉你有过错。

这种一人犯错,全楼一起赔的方式,看似不合理。但是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要是被高空抛物伤害了,又找不到具体是哪一家抛的,岂不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而且他的损失会很大。所以,为了均衡各方利益采取这个折衷的方式。如果找到了抛物的业主就由他一人赔偿,找不到那就整楼的业主都承担一点。这样也促使业主们要求物业在小区多按一些监控,大家平时对高空抛物这种极度不文明且很危险的行为互相监督。

所以,总得来说,这是折中做法,没办法的办法了。

假如一个地方发生了命案,如果无法破案是不是这个地方乃至整个区域的人都要被定罪?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是凶手!努力破案是职责,而以此惩罚全楼是背锅,大有“宁可错杀一千不能放过一个”之嫌。以此牵扯那么多无辜也会心安理得的判定共担责任?而无法破案却成了理所应当,这合理吗?究竟是重视还是应付一目了然!

针对“整楼赔偿”的问题,很多人有认识上的误区,包括媒体的一些不太专业的报道,更加重了公众的错误认识,因此对于有些问题需要澄清一下。

所谓“整楼赔偿”,依据的是如下法条(《民法典》尚未施行,暂且不论):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这个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如下两点: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不要小看这一字之差,补偿和赔偿是不一样的。赔偿是全额赔,没有回旋的余地,而补偿则是酌情定夺,不是全额赔。比如受害人的损失是一百万,那么赔偿责任是要把这一百万全部填平,而补偿责任则是补一部分,比如补偿50万。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担责的人数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因为毕竟很多人事实上是冤枉的,法院不会让被冤枉的人背上高额债务的。

2、当事人是可以找证据免责的。虽然当了被告,如果有证据证明事发时自己没在家,不可能是加害人,或者证明自己虽然在家但事发时没抛物,就可以免责。比如在单位加班的证据,坐火车去外地的证据等等。你要是犯懒,什么证据都不去找,那么承担责任也是自找,怨不得别人。

再补充一句,如果承担责任后真凶被揪出,那么已经承担补偿责任的可以向真凶追索,受害人也可以就补偿后不足的部分向真凶追索。

越秀区:男子坠落6楼当场死亡,业主反索赔115万元,法院判决获赔4万, 你怎么看?

自己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生命,法律不能干涉,不过“责任自负”的法律原则也无形中给那些想放弃自己生命的人附加了一个“义务”?也就是“不带走一片云彩”,死者自己不会意识到自杀行为会对其他人产生什么后果,但是司法机关在实务处理中确会考虑,那就是自己放弃生命,不对其他人产生不利后果。

案件分析

放在这件事情当中,死者毕竟从高楼坠落之后损坏了低层住户的财物,考虑到男子已死,应该由其法定的继承人概括继承生前的债务和财产,出面赔偿低层住户的财产损失。不过,该住户提出的精神赔偿损害却不能,也不应该得到支持。因为目前民事领域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仅仅限于加害人对被害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对被害者具有纪念意义、重大象征意义的财物(比如世代相传的玉佩被别人损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被害者才能够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而这件事中只是低层住户的遮雨棚、洗衣机和一些日用设施遭到了损害,且没有重大的象征和纪念意义,因此该住户无法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处理结果分析

这也就是本案最终的处理结果,双方毕竟对于男子坠楼给低层住户造成遮雨棚、洗衣机等日用品损失的事实没有争议,死者的继承方对于低层住户赔偿损失4万元,原来低层住户在一审中申请的精神损害赔偿被驳回,其申请的使自家房屋价值贬损100万的损失赔偿请求,因为法院考虑到死者为大,以及无证据证明房屋价值贬损的因素,也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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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跳楼砸死两人男子遗体无人认领,律师:难向家属索赔, 你怎么看?

知道为何无人认领吗?因为男子李某家属知道,一旦去认领,必将面临高额赔偿,他家里面的房子、车子要被卖掉,存款要被查封,拿出来赔偿家属,少则几十万,多则一百多万,也就是说,男子李某家里所有的财产都要被变卖,赔偿,他的家人不去认领,以为就可以逃避赔偿?真是天真幼稚。

从目前来看,李某家在武汉,应该是城市居民,31岁,应该也有房子家产什么的,可能还结婚或者有孩子了,他无论如何,是有财产的,即便没有结婚,和一起父母,他同样有财产,包括存款,以及房子、车子等固定资产(其本人部分),因此,一旦去认领,死者家属必然要求赔偿,如此,李某家属觉得就惹麻烦,干脆就不如认领尸体了,他们以为如此,就可以逃避赔偿责任了?

虽然李某死了,死罪可以逃避,但是民事赔偿责任必然不可少,即便家属不来领取遗体,两个女孩的父母,也可以寻求警方帮助,找到死者的生前住址,找到其家人,两个女孩家属提出赔偿,对方不赔偿是吧,那就法院见,等法院开庭审理此事,按照以往同类案例,必然赔偿一百多万。具体案例如下:

男子跳楼自杀砸死祖孙俩,法院判赔150余万 2024年6月1日四川眉山一小区发生一起跳楼致多人死亡的悲剧,年仅20多岁的小伙侯某(化名)跳楼后砸中了正在楼下带孙子散步的张容(化名)和她不到3岁的孙子小陈(化名)。除了当场死亡的侯某和小陈外,张容送医院抢救6天后,也因治疗无效而死亡。事件发生后,张容家人将侯某父母及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最后,侯某父母赔偿张家150余万元。


从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李某家属必须为其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便赔偿了,其实,也没法弥补两个孩子离世给家庭带来的悲剧,从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出,其中一个女孩张某来自失独家庭,之一个孩子在十几岁时不幸离世,张某是父母失独后再生的第二个孩子,母亲生她时已经三十多岁,现在都五十岁了。张某父亲去看遗体时,已悲痛到无法行走,是被人背着过去的。

所以,这个李某,真的罪该万死,你要死,干嘛选择人员密集场所?你这就是故意杀人啊,这种人,即便死了,我要让他万劫不复,打入地狱,永不得超生!如此罪孽,家属还不主动赔偿,玩躲猫猫游戏,可见其家人的人品也有多差!可悲之人必有可怜之人,可悲之人必有可恶之处!建议警方、法院出动,把李某家属找到,使用法律手段,让其承担赔偿责任。

12月24日,重庆沙坪坝区一男子李某(31岁)从高处跳楼,砸到两名行人,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报道,被砸到的两名行人均为女学生,并且都是独生家庭子女。其中有一个女学生,还是父母失独之后再次生育的独生子女。

至于能否向李某的家属索赔,这个确实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李某31岁,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律上便是能够独立事实民事行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人。所以,对于李某的行为,所产生的的法律责任,原则上都应当由李某自行承担责任。

当然,李某也在这起事件中死亡,所以大家才会想到向其家属索赔的问题。不过,若是李某有遗产,那其遗产是应当用以清偿其债务,自然也包括这起侵权事件的赔偿责任。另外,《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承担相应的债务。若不存在继承问题,那也不存在债务问题。

昨天看到这件事情的后续报道,两位无辜被砸死的女孩,一个十七岁,一个十五岁,都是青春靓丽的大好年华,尚未真正享受人生便遭此横祸令人倍感惋惜。而其中一个女孩张某的故事更是令人揪心,原来张某是家中失独后父母又生的孩子,没想到张某的父母还要再经历一次丧女之痛。

那么,现在跳楼男子的家属无人前来认领遗体,两位受害者的家属又该向谁索赔呢?

根据通报可以看出,跳楼男子李某31岁,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他在有人流经过的地方跳楼自杀,并不属于意外坠楼,应该属于间接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

不过,由于跳楼男子已经死亡,他本人也就谈不上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了,接下来,受害者家属可以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而具体赔偿金额应该在男子的遗产范围内。如果有人继承男子遗产,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是,现在男子的遗体都没有人认领,更不要提可能也没多少的遗产了,那么受害者家属想要获得赔偿的概率就变得微乎其微了。

如果参考以往案例,貌似也很难找到解决办法。

2024年,汕头男子跳楼砸死路人,其赔偿死者家属27万元后获得对方谅解,最终被判刑三年半。(该案例中跳楼男子没有死亡,所以他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为了减轻处罚,男子积极向死者家属做了赔偿。)

2024年,四川眉山男子跳楼自杀砸死祖孙俩,法院最终判赔150余万,承担赔偿的是跳楼男子的父母。(该案例中跳楼男子最终也死亡了,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父母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回到问题上,跳楼男子死亡,其家属连面都不露,更不可能主动站出来承担赔偿责任了。而从法律上讲,男子的家属对此并无直接或间接责任,即便找到他们,两位受害者家属也很难向其追责。

唉!只是可怜了两位花样年华的女孩,望家属节哀顺变。

1、这问题可以看出律师非常专业。人死不能复生,再多的钱,也补偿不了两条人命,但律师之一时间想到的,是钱,钱,钱,钱,……甚至还有诉讼 *** 费。

2、本案,本应深究社会深层矛盾,看看跳楼都跳楼的原因,以及如何避免跳楼,如何避免伤及无辜。这才是正道。

但人死了,本来已不想在人世,讨厌人生,甚至还可能是债台高筑,无法活了,才自杀的,然而,依然还有打着公平正义旗号者之一时间打跳楼者的财产主意。

索赔,就可以阻止自杀者跳楼了?索赔,就可以阻止无辜者被连累了?掉进钱眼坑了吧?

来来来,律师同志,你请站好,我跳下去砸死你,然后我让你到阴间索赔去。

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到此,以上就是新保网小编对于高楼撒10万元后跳楼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高楼撒10万元后跳楼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天台 高楼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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