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能不能投能不能赔「真相只有一个带病投保获赔6.3万,只因证据不足」

chkek 保险学堂 25
带病投保,能不能投能不能赔「真相只有一个带病投保获赔6.3万,只因证据不足」

原创第161篇


正文之前:

在裁判文书网上,我专门统计了近12年来关于带病投保引发的保险诉讼案,能够发现此类案件每年呈上升趋势……

带病投保,能不能投能不能赔「真相只有一个带病投保获赔6.3万,只因证据不足」

接着我又统计了一下关于带病投保诉讼案在全国各省的分布,惊讶的发现,越发达的省市,产生的该类型诉讼越少……

带病投保,能不能投能不能赔「真相只有一个带病投保获赔6.3万,只因证据不足」

正文:

一 案件简要

年过5旬的张大爷在儿媳手上买了一份中国人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险,才过半年就被医院诊断为劲内动脉瘤,一共花了84000元医疗费,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

被拒赔的原因很简单,张大爷在投保前一年,已经被医院确诊为高血压3级且患有缺血性脑血管疾病。

张大爷不服,遂将其告到法庭,最终保险公司被法院判决败诉,张大爷获赔63000元,凭什么?

二 案件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冀09民终532号。

三 案件导火索

2024年12月24号,张大爷在儿媳手上投保了一份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险,一年交1119元,医疗保额共计205万。

这款百万医疗险保障内容很简单,在社保报销的基础之上,剩余的医疗费只需要扣除1万元免赔额,其余全部可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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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第5个月,也就是在2024年5月7号,张大爷生病了,被医院确诊为劲内动脉瘤(左侧)!

该疾病并不算多严重,只要手术切割掉即可。

整个手术下来,一共花费了84000元,医保报销11000元,剩下的73000元自费。

因为买了百万医疗险,按照合同规定,自费的73000元可以向中国人寿申请63000元理赔金。(10000元免赔额需要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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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张大爷在2024年6月12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大家一定要记住这个时间:2024年6月12日保险公司立案受理张大爷的理赔申请。

随后中国人寿调取了张大爷相关的医疗就诊记录,发现其在投保前一年就已经被确诊了“缺血性脑血管疾病”和“高血压3级高危”!

这还得了,根据《保险法》第16条明文规定:投保人若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健康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能看得出来,张大爷儿媳不可能不知道公公患有高血压3级和缺血性脑血管疾病,况且儿媳在国寿上班,所以这份保险100%可以确定属于带病投保。

最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2024年7月12日下达拒赔通知书,拒赔通知书下达时间距离立案时间正好是第31天,这是本案的关键点。

张大爷一听就来气,直接将中国人寿告到法庭!

四 一审判决

你们知道高血压3级意味着什么吗?

在医学上,高血压3级属于高危类别,平常运动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导致血管爆破引发各种心脑血管疾病!

本案中张大爷投保之前不仅患有严重的高血压,而且被医院确诊为「缺血性脑血管疾病」,这样的健康状况购买商业医疗险100%是会被拒保的!

但是,保险公司采取宽进严出的理赔标准,投保时罗列的一些健康问询,基本靠投保人诚信来回答,也就是讲,带病投保并不会立马被保险公司查出来,只有在申请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才会做调查取证看看投保人是否违反投保规则!

张大爷即使患有不符合投保标准的疾病,只要健康问询回答为“否”,保险公司依然会正常承保。

所以张大爷这种带病投保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当然要作出拒赔通知。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做出的拒赔处理结果是没有问题的,但保险公司还得赔付!

你们知道这是为什么吗?

还记得刚讲的保险公司立案受理下达拒赔通知书的时间间隔吗,也就是2024年6月12日到2024年7月12日正好是31天。

《保险法》第16条就有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单方面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保险公司从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天没有解除合同的,不得解除!

在这里,一审法官应该是没有吃透这条,误认为保险公司立案受理下达拒赔通知书的时间间隔就是判断保险公司是否行使了三十日合同解除权的依据。

所以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张大爷获赔6.3万,另外诉讼费804元,张大爷承担112元。

其实,保险公司只花了13天的时间就调查到了张大爷带病投保的铁证,所以下发拒赔通知书是2024年6月25日。

按照《保险法》第16条关于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2024年7月24日才是保险公司行使解除权的最后期限。

所以,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可惜,二审依然被判败诉,败诉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为合同解除权了,你们知道是什么吗?

五 二审判决

一审之后,作为败诉方的保险公司是不服该判决的。

因为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在三十日之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得拒赔!

不可否认的事实,张大爷带病投保已经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必须尽快出结果,所以中国人寿在2024年6月12日接到理赔申请之后,花了13天时间做了调查取证,于2024年6月25日给投保人下达了拒赔通知书。

按照《保险法》第16条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在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7月24日行使合同解除权,逾期不得解除。

可一审法院明显误解了该条款,认为保险公司得从理赔申请立案日算起,三十日内必须行使合同解除权,也就是2024年7月11日为最后截止日,2024年7月12日保险公司丧失合同解除权。

所以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请求,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二审法院梳理了整个事情之后,发现一审法院的判决的依据确实不妥,其实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的截止日期是2024年7月24日,意味着保险公司如果2024年7月24日之前将《拒赔通知书》送达给投保人的话,保险合同即解除!

那么问题来了,2024年7月12日,保险公司到底有没有把拒赔通知书送达给投保人呢?

凡事讲证据,保险公司只需要提供足以证明将《拒赔通知书》送达给投保人的证据就可以了。

遗憾的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两份证据不足。

之一份证据是加盖专项业务章的《拒赔通知书》存根联。

有存根联必有客户联,保险公司说客户联已经给了张大爷儿媳的主管代取,后来张大爷来公司亲自取走了,张大爷辩解说没见到也没收到过《拒赔通知书》!

随后保险公司拿出了接下来要讲的针对此事的第二份证据。

第二份证据是一份无负责人签字、无有效印章的《证据说明》原件。

张大爷对该《证据说明》有异议,说从未收到过任何短信。

后来保险公司没有再提供出足以证明张大爷何时收到过《拒赔通知书》的证据。

最后二审法院按照《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7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结语

回到案例,凡事都讲证据,张大爷虽然带病投保,但是保险公司并不能足够证明下达的《拒赔通知书》已经通知到了张大爷。

既然证据不足,就意味着保险合同并未解除,如果保险公司超过30天没有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得拒赔!

所以,保险公司必须赔给张大爷63000元保险金。

故事讲完了,你们觉得有哪些启发呢?

我倒认为,以后保险公司会更注重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对于投保人而言,这类官司会越来越难打。

今天就说到这里,关注我,你会知道更多保险真相!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产品详细信息以条款约定为准。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投保意见。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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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投保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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