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拆迁补偿3000一平「挪用征地补偿款56万余元,宁都一村干部一审获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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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拆迁补偿3000一平「挪用征地补偿款56万余元,宁都一村干部一审获刑8个月」

宁都一村干部挪用公款获刑8个月

宁都县拆迁补偿3000一平「挪用征地补偿款56万余元,宁都一村干部一审获刑8个月」

宁都一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委会保管的征地补偿款56.58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4年9月,宁都县洛口镇人民 *** 开始启动G236国道及S222省道征地工作,其中洛口镇洛口村也有部分土地在征地范围内。2024年12月8日,宁都县洛口镇人民 *** 将洛口村的征地补偿款177.803万元下拨到洛口村委会,由洛口村委会代为管理及发放给相关被征地村民。

因洛口村委会未开设银行账户,该征地补偿款打入了洛口村委会出纳(报账员)即被告人赖某个人农业银行的账户中。赖某在保管该征地补偿款中,除已发放的部分外,陆续将其保管的征地补偿款挪用于小产权房建设及个人日常开支等。至案发(2024年10月25日)止,被告人赖某挪用征地补偿款56.587243万元,超过3个月未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于2024年11月2日向宁都县人民检察院退缴了赃款6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利用村干部的职务便利,挪用村委会管理的征地补偿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赖某有坦白情节,且已归还挪用款项,可从轻处罚。故综合被告人赖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宁都县法院 黄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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