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购买保险能查出来吗「确诊过抑郁症,买保险时没告知,将来其他病能赔吗」

chkek 意外保险 32
抑郁症购买保险能查出来吗「确诊过抑郁症,买保险时没告知,将来其他病能赔吗」


最近这段时间,接连遇到三位 *** 姐的咨询:一位重庆的 *** 姐,一位杭州的 *** 姐,还有一位是北京的 *** 姐

她们都曾经好像被医院确诊过“抑郁症”,但是时间太久,已经找不到病历,记不清报告上具体是怎么写的,而且近5、6年也都没有过再次就诊和服药的记录

那这种情况下买保险,能不能不告知呢?

如果不告知的话,能赔吗?

抑郁症购买保险能查出来吗「确诊过抑郁症,买保险时没告知,将来其他病能赔吗」

先不说结论,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2024)辽13民终1127号

· 2024年9月23日,薛方辉在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富德生命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2024版),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富德生命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D款),基本保险金额5,000元

· 2024年7月30日,薛方辉因身体不适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就诊,诊断为胃恶性肿瘤(胃食管交界),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63,556.88元。

· 薛方辉向富德生命递交了理赔申请

· 富德生命经过调查后作出了《理赔决定通知书》:经查,薛方辉投保前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不符合承保条件,但薛方辉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故富德生命拒付本次赔偿,自2024年9月23日开始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 因此,薛方辉将富德生命告上了法院

· 一审法院认为:在投保时,富德生命的健康告知中问及了精神性疾病,但未明确提及“抑郁症”,且富德生命亦未在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尽到检查、体检等注意义务,薛方辉所患胃恶性肿瘤(胃食管交界)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富德生命应该予以赔偿

· 富德生命不服,提出上诉

· 二审法院认为:薛方辉在一审中,申请案外人刘文佳出庭作证证实系他人借用薛方辉身份证曾于2024年6月9日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诊疗用于购买治疗抑郁药品,并非薛方辉本人“投保前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富德生命在投保单C可保资料告知的“问题及健康告知”中并未明确提及抑郁症;且富德生命亦未在与薛方辉签订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尽到检查、体检等注意义务。综上所述,富德生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

(2024)川16民终670号

· 姚志苹原本是中国人寿的员工,2024年5月22日,姚志苹与中国人寿前锋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投保了国寿祥瑞终身寿险(保险金额45,000元)、国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45,000元)、国寿附加终身疾病保险尊享版(保险金额45,000元)、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A款)、国寿如E康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共五个险种,2024年5月23日生效。

· 2024年4月27日至6月5日,姚志苹因脑出血在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并检查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症状,产生医疗费用123,449.95元,扣除医保补偿费用后个人支付50,019.06元;2024年6月5日至10月12日,姚志苹因脑出血在重庆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29天,期间产生医疗费用121,690.29元,扣除医保补偿费用后个人支付20,530.68元。前述两次住院期间,姚志苹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合计为70,549.74元。

· 姚志苹向中国人寿提出理赔申请,

· 中国人寿表示,姚志苹自2003年至2024年在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多次被诊断患有多发性抑郁症。中国人寿基于姚志苹隐瞒了既往病史,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于2024年9月22日向姚志苹发出《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通知姚志苹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了姚志苹所交保险费。

· 因此,姚志苹将中国人寿告上了法院

· 一审法院认为,中国人寿辩称姚志苹在投保时隐瞒了既往病史,按照合同约定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解除合同,但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姚志苹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就已经确诊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以及隐瞒该病症的事实。虽然姚志苹确实隐瞒了其抑郁症的病情,但其症状仅表现为睡眠差、情绪低落等,且姚志苹已停药多年多年未再复诊,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姚志苹所患抑郁症与脑出血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或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并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对保险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 中国人寿认为姚志苹投保时隐瞒了抑郁病史、高血压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提出上诉

· 二审法院认为,中国人寿主张姚志苹投保时隐瞒了高血压病史,所依据的是2024年4月27日姚志苹在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该记录既往史中虽载明“高血压病史5+年”,但并无患者及家属签字确认,仅凭此记录无法证明姚志苹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就已经被确诊患有高血压病的事实;中国人寿主张姚志苹投保时隐瞒了精神病史,所提供的证据为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的病历,该病历显示姚志苹在2003年至2024年期间多次被诊断患有抑郁症,说明投保时姚志苹确实隐瞒了其抑郁症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中国人寿对于姚志苹此前患有抑郁症与2024年4月27日姚志苹被确诊为脑出血是否存在关联或影响,未提供证据佐证,中国人寿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姚志苹未如实告知有抑郁症病史的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综上所述,中国人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这两个案例,都是在投保时未告知自己曾经被诊断为抑郁症,也因此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表示投保人未如实填写健康告知,拒赔。

好在最后法院的判定较为客观,薛方辉的胃癌和姚志苹的脑出血都与抑郁症无关,所以做出了支持被保人的判决决定。

抑郁症购买保险能查出来吗「确诊过抑郁症,买保险时没告知,将来其他病能赔吗」

小超认为

从这两个案例中其实可以看出很多问题:

1、对于咱们普通老百姓,如果不想在将来的赔付时遇到不必要的麻烦,健康告知还是应该尽量做到如实告知,不要隐瞒。

2、但是万一真的在投保期间遇到疏忽忘告的情况,而理赔时保险公司提出拒赔,咱们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3、基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模凌两可的情况,咱们不用担心法院偏袒保险公司的情况发生。

4、如果咱们未告知的体况与实际理赔的病例并无关联性,这里已经有两个判例可以给我们作为同类型案件可供参考了。

标签: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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