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者年龄52岁,男,汉族,山西长治人。在湖南受的伤,工伤二级,受伤前月均工资8340元,但工伤缴费工资才4118元,每月相差4222元。咨询者已按月领伤残津贴3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每月4118元已领取了25个月。
咨询者认为自己太亏,自己的工资高,但公司的工伤缴费工资低,导致自己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月的伤残津贴少领很多。所以想寻找对工伤有研究的专业人士的帮助,于是找到了我。
我帮着其算了一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少领了105550元(8340元/月-4118元/月)×25个月;伤残津贴如果计算到60周岁少领了351722元【(8340元/月×85%-3500元/月)×98个月】;如果计算到人均寿命74周岁少领954674元【(8340元/月×85%-3500元/月)×266个月】。总工算下来,少领457272元到1060224元。
上面的一次性差额赔偿不影响在国家按月待遇的领取。本案中咨询者的差额在457272元到1060224元。因为企业存在时间很难说,一旦倒闭,咨询者利益难以保障,所以,我建议是主张一次性差额赔偿,不按月领。
我告知咨询者,这个差额,打官司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但在湖南这一类的差额支持的可能性很大,胜算很有希望。相关法律依据是《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了以下7个成功案例:
(一)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差额至退休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湘民再129号民事判决;
2、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9民再37号民事判决;
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1民终7251号民事判决;
(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差额至死亡
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1民终4536号民事判决;
5、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1民终8119号民事判决;
6、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3民终403号民事判决;
(三)伤残津贴差额一次性全部支付19年
7、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24)湘0525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
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伤残津贴差额案,我所在的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从2024年十年前就开始承办伤残津贴差额案件,成功案例如下:
1、2024年1月6日,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接受上海法治报陈宏光记者的采访,并在《律师讲述》专栏刊登陈律的文章:《打工受伤 待遇大打折扣 法院判决 补差额43万元》。本案系陈剑峰律师与搭档左爵云律师合作承办。
2、二级工伤伤残:这又是一起发生在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的工伤案例。程先生,39岁,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人。因铁矿顶部塌方将其砸伤,致腰部以下截瘫,2级工伤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等级。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至开庭之前,2024年5月,经过和单位一方的律师耐心细致的沟通、谈判,在陈剑峰律师的帮助下,程先生最终获得实际工资和缴费工资差额赔偿4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已落袋),国家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伤残津贴和按月护理费除外。程先生拿到40万元差额赔偿时,显得很激动,结果非常满意。本案系陈剑峰律师与搭档左爵云律师合作承办。
3、二级工伤伤残:刘先生,34岁,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一家鞋厂工作整10年,因工作长期接触化学物质苯,导致职业病。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也就是俗称的白血病,工伤认定后鉴定为伤残二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鞋厂为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1533元,而其月均实际工资3700元。2024年6月初,刘先生夫妇慕名进京委托陈剑峰律师 *** 。龙湾区劳动仲裁对差额部分不予支持而诉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后陈剑峰律师据理力争并于庭后积极与主审管法官沟通、协调,最后经调解包括工伤实际工资和缴费工资等差额赔偿在内,鞋厂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60万元人民币,另外按月伤残津贴从国家社保基金领取除外。本案系陈剑峰律师单独承办。
备注一: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指导,助理张稳稳执笔所成。
备注二:本文系张稳稳(工伤专业研究方向)第87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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