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大小新闻客户端8月18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衣宝萱)近日,烟台市医保局调整了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额度报销的相关政策,扩大了职工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提高了报销比例,降低了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市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了参保人员医疗负担。
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扩大
在职工大病保险已经保障了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我市将参保职工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救助金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含乙类门诊慢特病年度更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职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报销比例提高
自今年1月1日起,将我市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6万元降低至1.2万元,报销分档由原来的两档合并为一档,报销比例统一提高至80%,即:参保职工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救助金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的部分,均按80%的比例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年度更高支付限额仍为60万元。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
自今年1月1日起,将我市普通居民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6万元降低至1.4万元,分档报销比例和年度更高支付限额不变。自今年4月1日起,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三类困难群众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8000元降低至7000元,分档报销比例不变,仍不设年度更高支付限额。
需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
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参加我市的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待遇,因此,提醒各参保单位、职工和广大居民朋友,应及时足额缴纳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
责任编辑:赵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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