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新保网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那就是关于嫌犯认出法官是同学的问题。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搜索法官碰到罪犯同学,因此,小编特意整理了3个与莆田嫌犯欧某逃逸,为何他的家人一直没有声音?相关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莆田嫌犯欧某逃逸,为何他的家人一直没有声音?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我是辉生活辉不同。
欧某的家人有发过声吧,他的女儿和女婿有发过声。
说到希望欧某早日自首,不要在继续逃跑了,但是他们的发声不知道到底是何意,是怕别人报复,还是希望自首后可以把所有事情都说明白。
但是无论何种原因,他的女儿都不应该这样说,毕竟他们都在城市里生活,而自己的父亲和家人却长期生活在那样的环境,而且按理说应该家人联合起来反对村霸怎么也能建起来,如今出了这样的事情,却喊话赶紧自首,如果有私心,那么实在不应该,如果其它原因,那么情有可原。
我认为其他家人保持沉默是最正确的做法,毕竟这个分寸实在难以把握,说的重了,被害人可能有另一种做法,说自己父亲重了,所有人都不会原谅他们,因此现在等待公安机关发声才是正确的导向。
我认为家人不发声,无疑是更好的,此时不发声比发声要好!为什么呢?
一、事已至此,多说无益,最后只有等到嫌犯被抓住,让法律公平公正的处理。
二、现在是 *** 时代,一有点什么信息,总是会搞得全网都知道,说得不严谨,别人误解了你的发声,搞不好被网曝,对以后的生活产生很不好的影响。
三、为了不 *** 乡亲邻居,子女还要在村子里生活,要想好好地活下去,唯有夹着尾巴做人,低调低调再低调。不能再让别人受到 *** 。
四、一切都没尘埃落定之际,话说多了,总会说漏嘴的,会被别人抓住把柄,受到攻击。所以闭嘴不发声是明智的,也是更好的选择。
总之,在案情不明朗,嫌犯没有抓获之前,家人确实不宜发声,毕竟嫌犯的心理,他们也不是很清楚,多说反而受累,多说无益。大家认为呢?
那要看发声有无意义了。
随着舆论发酵,事件有出现一反转,但不可否认的是,不论欧某与被害人之间有何矛盾,都不能为欧某杀害数名被害人(包括老人、10岁小孩)的恶行开脱。
民间有俗语称,冤有头债有主,哪怕是同态复仇,也讲究个对等。目前案件事实方面,官方通报透露的信息不多,但要说每个被害人都是活该的,又有多少人认同?
而且,一码归一码,欧某与被害人之间建房方面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但欧某杀害被害人却是刑事案件,法律上该如何处理还是如何处理。民间纠纷引发顶多是做一个量刑因素,在适用死刑上更为慎重而已。
此时欧某家属发声,无非是站在他们的角度上陈明他们所认为的事实。但他们并非当事人,而且与欧某存在特殊关系,所做的陈述或证言,还需要根据具体内容来判断真实性、客观性。
如果对欧某不利,会得到大义灭亲的认定还是白眼狼的骂声?
如果对欧某有利,如前所述,鉴于他们存在特殊关系,本身陈述内容的真实性会打个折扣。若是陈述属实也便罢了(难免会有对立面发出质疑的声音,甚至引发与被害人等人的进一步矛盾),若是陈述不客观,那要骂他们的就不只是利益相关方了。
简单来说,一个引发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相关方不论说什么都要慎之又慎。
此前有看到欧某亲友劝其自首的发声,涉及案件事实的内容几乎没有,但是劝人自首无可指摘。毕竟躲躲藏藏,并不能让欧某免责。
是是非非,还是等官方通报吧。
以上,供参考。
莆田嫌犯欧某,原一家7口人,接近90岁的母亲,妻子,3个女儿(已出嫁)和1个儿子。
在翻盖新房受阻的五年里,他的妻子和他闹离婚了,儿子因没房没能结婚,而老母亲屈居在临时搭建房过日子。
嫌犯作案动机是和长年积累的怨气转化成恨有关的,因为欧某这五年失去了太多的东西,感情破裂,无法给更好的条件孝敬老人,连给儿子成家的父亲责任也没尽到。
这让人怎么活呢?再老实的人也会被逼到绝路,当人对自己的生都不抱希望时,那是最可怕的,做什么事都有可能。
事情发生后,光在媒体报道过受害人的发声,他们把自己描述成老实的受害者,根本不是什么村霸,而把嫌犯形容成村霸。
我当时就笑了,如果村霸五年内都搞不定自己的房子,住在临时棚,那真的是最窝囊的村霸了。
但嫌犯至今未找到,所有的真相都是我们在猜测,只有他本人捉拿归案后,才知道最终的答案。
嫌犯欧某的家人未发声,我想大概的原因是,3个女儿已嫁人不在家,无法提供有效线索,而老母亲年事已高,更不用说了。至于他的儿子,至今媒体没报道,说明他们真的是一无所知,没什么有价值的线索。
而他的一个女儿最近在接受报道,希望他父亲能选择自首,其他就没消息了。
如果有的案件错判了,赔偿款谁出?为什么?
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章 行政赔偿
之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 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 *** 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 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 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 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在政法机关工作,来回答你这个问题。
现在国家为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防范出现冤假错案,并对过往冤假错案进行梳理纠错,规定如果出现冤假错案,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赔偿款由谁出也有规定,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具体数额要根据具体案件来说,目前我国更大一笔赔偿是刘忠林案。刘忠林共计获得国家赔偿460万元,其中包含羁押9217天人身自由赔偿金2624448.58元(284.74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975551.42元;刘忠林放弃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和要求履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其他赔偿请求。
另外,如果发现有政法工作人员渎职现象还会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中国法治道路越走越宽!
你说的是刑事。这赔偿国家早有规定。是对是错、是多是少需要国家法律的逐渐完善。对造成错案的当事人,也应该赔偿,我同样赞成。
我要说的是在行政、民事案件中造成错案的当事人,更应该赔偿——因为他们的失职,有可能即使以后错案 *** 了,当事人会一分钱也得不到,因为对方破产了
我就是正在申诉的行政错案的当事人…
有哪些“看上去不起眼,没想到是大案”的案件?
河南一大学生抓了几只小鸟贩卖,被判刑十年。
下河摸鱼、上树掏鸟,抓几只鸟儿养着玩儿,嘴馋了还能用来打打牙祭,这样的事我想农村的很多人都做过。再普通不过的一件小事,有人却为此换来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牢狱之灾。
事件回顾
2024暑假,河南郑州一位大一新生闫啸天回到老家新乡市。
暑假期间,他朋友约定下河游泳,在同村人家门口树林发现鸟窝,两个人来了兴致,爬上树把一窝小鸟抓了下来自己饲养,总共十二只小鸟,饲养过程中死掉一只,飞跑一只,剩余十只。
黄雀儿
按理说,这事儿在农村是极其普通的一件事儿,不应该闹得沸沸扬扬还判了刑,可年轻人生性喜欢玩儿,闫啸天经常把养鸟的日常上传到自己朋友圈和朋友分享。
这一分享不得了,竟然又有人联系闫啸天,要高价购买这些小鸟。得知随便掏的几只鸟儿能卖个高价,可让闫啸天高兴坏了。最终,郑州来了一个“爱鸟人士”,以800块钱的价格买走了闫啸天手里的7只鸟儿;尝到甜头后,又以280元的价格,卖给洛阳的一个“爱鸟人士”2只,最后剩余的一只,被闫啸天卖给了辉县的一个爱鸟人士。
一个农村大学生,掏几只鸟就能卖到1000多元的高价,这让闫啸天两人来了兴致,小鸟全部卖掉之后,他们再次到树林找到一个鸟窝,并且又带回四只嗷嗷待哺的小鸟。并且发到朋友圈,等待买家的上门。
这次闫啸天可没这么好运气了,他没有等到买家,却先等来了当地的森林公安局民警。经查,二人贩卖的小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燕隼”,闫啸天和朋友涉嫌贩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的九月三号,两个人被批准逮捕。
案件处理结果
2024年5月28号,闫啸天当地法院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其朋友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他们的几位买家,也分别被查处获刑。
事件分析
闫啸天毕竟是个涉世不深的大学生,没有及时地看出“卖鸟”事件背后的猫腻。
在闫啸天得知有人愿意花高价购买几只普通小鸟,并且买家还是从郑州、洛阳等外地远道而来的时候,就应该警觉一点,查一下手中的小鸟是否为保护动物,避免犯错。
也有人说,年轻人不认识燕隼,不知道燕隼是保护动物,在不知道的前提下,十年半的量刑是否过重了呢?
他有没有去查,我们不知道。但是从后续法院从闫啸天手机里查到的证据来看,闫啸天是已经从买家嘴里得知这个鸟儿是重点保护动物,但闫啸天和朋友依然以盈利为目的卖掉了燕隼,属于“知法犯法”,罪无可逃。不可以“不知情”为由逃避处罚。
这个案件为什么为引起大家关注
其实这个很简单了,这就是题目中所说的“看似不起眼的事情,没想到是个大案。”大家关注案件时,只会从“大学生掏鸟判刑”方面去看,却没有关注闫啸天知法犯法的事实。
总结起来可以分为两个“不知道”。
01、大家认为,闫啸天不知道这个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属于“无知者无罪”。
实际上的情况是闫啸天一开始确实不认识燕隼,但后来在交易的过程中已经明确地认识到燕隼是重点保护动物的事实。
02、大家不知道关于保护动物的法律条文,认为法院是“小题大做”。
我的认为是,不知情并不能作为逃避处罚的理由。捕鸟在生活中属于极小的一件普通事,很多人不了解国家对于保护动物的法律条文,因此为避免类似错误发生,更应该加大相应条文的宣传、保护。
闫啸天案件的意义是,他的案件对“恶意捕获、贩卖保护动物”这种犯罪行为,有着里程碑式的教育意义,引起越大的舆论关注,就有越多的人了解动物不可乱捕乱杀,从这点来看,我觉得对闫啸天的量刑不算过重。
编者说
其实大家去网上查一下,类似闫啸天一样因为捕鸟获刑的人绝不在少数,同样的案件基本上每年都不止一起。但是没有一个能有闫啸天这样引起轩然 *** :
不管鸟儿是不是保护动物,
乱捕乱杀都是破坏自然生态的可耻行为。
在此呼吁大家爱护野生动物,
给我们的天空留下一道道生机盎然的飞影,
给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丽的青山绿水。
佳木斯的“宫润柏”案。唯一幸存的孩子去报了警,派出所认为是孩子间的胡闹,没管。孩子的舅舅领孩子去了刑警队,人家一听,发现事太大了。结果在他家里找出了好多没有处理掉的孩子的鞋子,尸体都被肢解了,封在火炕里。因为这事,派出所的警察被处理了一批,分局领导也受了牵连。市里对外发布是六人遇害,坊间传言绝不少于十人。
到此,以上就是新保网小编对于嫌犯认出法官是同学的相关介绍了。希望这些关于嫌犯认出法官是同学的3点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关于的问题,欢迎继续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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