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心得体会_2024年教师惩戒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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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新保网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2024年教师惩戒权内容?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远程研修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是什么?

教师的惩戒权的性质包括六点: 

1、批评权;即批评和制止学生不当的言行举止; 

2、隔离权;将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犯错误学生隔离开来,以保护其他学生; 

3、没收权;没收手机、玩具、宠物等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个人物品; 

4、警告权;要求犯错误学生写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检讨书,以保证不再犯错; 

5、留校权;视情况要求犯错误学生放学后留校,反省自身错误; 

6、剥夺权;视情况取消犯错误学生参加某些集体活动的权利。 

教师的惩戒权是教师行使教育学生的权力。

教育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国家的未来,教师需要“惩戒权”吗?

您好!感谢您的邀请。

我认为教师需要“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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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惩戒权的教育,到底伤了谁?


1.伤了学生。


老师没有了惩戒权,首先伤的就是学生。试想一下,假如老师出于好心严格管理学生,使用了一些惩戒手段,学生家长却以“护犊子”的态度之一时间冲到学校闹事,最终老师因为管理这个学生而受到了不该有的“惩罚”,更有甚者,还要给行为不当的学生道歉或者赔偿,那下一次,谁还敢再管这个学生?教师不敢惩戒,首先伤的就是学生。家长对老师的态度,直接决定着老师对孩子的态度。

2.伤了学校。


近年来,已经有太多的老师因为惩戒违反纪律学生而被处罚、被警告,有的还受到家长的围攻、辱骂和伤害等;情况更严重的,有的老师还被学生残忍杀害,丢了身家性命。这样做的后果,只能让那些责任心强、对学生严格要求的老师锐气大伤,不敢放开手脚去管教学生;最终结果是学校的文化氛围受到重创,大家都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工作,即使是学生犯了错,也不闻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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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伤了整个教育行业。


教师缺乏惩戒权的后果,还会伤了教师行业的整体形象。从古至今,一说起“老师”这个词,一股尊重感油然而生;有句古语说,“国将兴,必重师而重傅”。但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老师却成了“高危行业”——学生捣乱,不敢管,怕被家长告、怕被学校罚,更怕因此丢了性命……

学生无视老师,家长助纣为虐的结果,必然会导致孩子无视规则、无视师道尊严,会让孩子学坏。最终,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民族,人们也会因为害怕承担不该承担的风险而离开教师行业,如果真的这样,这将是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悲哀。

二、老师到底该不该有惩戒权?


“跪着的教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师道尊严,从来都是由一身傲骨撑起的不屈脊梁。“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老师不仅要“言传”,教给学生知识;更要“身教”,教给学生做人的道理。

铮铮铁骨的老师,才能教出一身正气的学生。只有给予教师适度惩戒权,并将惩戒权上升到执法地位,教师们才能放心去教书育人,挺直腰杆做人,才敢去管无视校规校纪的学生,才能让不明事理的家长不敢去学校滋扰闹事,才能真正还老师一个清白之名,让他们重获自由。

—————————————————————我是初雪小仙女,心理学生活化的践行者。欢迎留言讨论,说说你的看法。

教育需要惩戒,这是教育规律,没有了惩戒,教育苍白无力。当然,惩戒只是教育辅助手段,是另一种教育形式,惩戒是为了达到我们的教育目的。所以,教师的惩戒权应该是天经地义的。可是,我们的教师却因为法律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完全被剥夺了惩戒权,这是教育的悲哀,是民族的悲哀!这种矫枉过正把教师置于人人可欺的弱势地位,在这种教育生态下,学校能培养出高素质人才?!

教育需要一定的惩戒。教育惩戒从来就没有离开过教育。只是,教育惩戒权的行使,是由学校,还是由教师来行使?需要教育研究部门研究确定。由学校行使惩戒是毫无意义的。警告,劝其退学,开除,等等,从来就没有离开过。这些都是由学校行使的。至于任课教师在课堂上,是否有惩戒权?有怎样的惩戒权?其中是否包含一定的轻量的体罚?轻量化的体罚什么形式?戒尺打手心还是打 *** ?什么样的过错需要轻量化体罚?打手心的数量怎样根据过错程度有所区别?打手心的轻重如何把握?见红为止还是见血为止?教师是否会滥用惩戒权?怎样监督教师正确行使惩戒权而不滥用?如果滥用有什么后果?教师体罚学生导致的纠纷谁来处理?谁来仲裁?应该有很复杂很细化的规定来进行规范。体罚是多部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如果放开体罚权,那么和原有法律有个衔接或者解释、区别、界定乃至修改问题。不是那么容易的。惩戒和体罚的概念需要明确。在没有法律明确之前,教师绝对没有资格享有体罚学生的权利。体罚学生,就是公然违法。依法应当吊销教师证。

其实教师最需要惩戒权,不过惩戒权必须要规定明确法制化出来管理使用,否则有些素质差的教师会滥用,伤害学生,或有些胆小的教师不敢用,怕学生家长找麻烦,如果明确规定后,由教师看情况实施使用,双方都由法律来保护,少产生矛盾和纠纷。

这是教育部门事情,我们操心干嘛?😄

[玫瑰][玫瑰]一根竹子的故事,说明了教育惩戒的必要性[玫瑰][玫瑰]

我小的时候,爸爸经常给我讲一个故事。这个故事是这样的: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个家庭,当孩子很小的时候母亲去世了,爸爸带着孩子艰难的过日子。由于孩子小,爸爸每次被朋友请吃饭,都带着孩子一起去。日子一天天的过去,孩子长大到了15岁。有一次,爸爸对孩子说:“孩子,你已经长大成人了,不能再跟着爸爸去别人家吃饭。”孩子一听,非常生气的对父亲说:“你如果不给我跟着去,今晚我会杀了你。”爸爸没有带着孩子去朋友家吃饭,但是在朋友家说起了这个事,朋友建议他回家还是要防备,担心孩子会做傻事。爸爸吃完饭回到家,想起了朋友的话,就在家里拿起了一个南瓜放在枕头上,并盖上被子。三更半夜,孩子回来到了父亲的床,摸到了枕头后拿着菜刀砍下去,并离家出走。若干年以后,父亲在外乞讨到了一个富贵人家。孩子认出了是自己的父亲,当时对父亲说:“如果你能把这根大竹杆放进米缸,我给你100两黄金。”父亲一直想办法放进去,可是就是放不进去。然后孩子又拿了一根小竹子让父亲放进去,这次父亲轻松地把小竹子放进米缸。孩子对父亲说:“小的时候你不约束,长大以后约束得了吗?”说完拿了100两黄金,让父亲回老家去吧!从此再无音信,也没相认。

这个故事告诉了我们,孩子小的时候一定要约束,做错了事就应当惩戒,长大以后对法律法规才会遵守,将来才是有用之人。关于教育的惩戒,我一直的认为,当孩子多次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的惩戒,例如打手底。对于这种做法,家长应当支持老师的教育。

现在有一部分家长,认为孩子做错了事,不能批评,也不能惩戒,因为这些权利只有家长才有,最后导致孩子的学习越来越差,品行越来越坏,最后买单的是家长。

我曾经在上课时,对一个在课堂讲话的女生,经多次提醒教育无效后用书本打了孩子的手底。孩子回到家后告诉了他父亲,他父亲打 *** 把我骂了一个晚上,我也道歉了一个晚上。当然,以后对于这个孩子,我不敢问,也不敢说,从此孩子的成绩越来越差,于第二个学期我换了班教学。我想,家长的溺爱,对于孩子百害而无一益。

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我在课堂从来不惩戒孩子。如果孩子多次教育无效,我就在课堂上打我自己的大腿。常常有懂事的孩子问我,老师你为什么老是打自己,我只能如实告诉学生。你们做错了,老师不敢惩戒你,只有打自己了。当然,我的学生是成绩好的更好,差的更差,一切随缘吧!

“戒尺”应该还给老师吗?是否应该立法保护教师的适当的惩戒权呢?

现今老师难当。我老师当了一辈子,深感老师要有一定的惩戒学生的手段。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爱生,维护学生的权利,认真教好学生是老师的职责。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我们面对的是具有个性特点的孩子。难免一个班上会有几个品行不端,常寻衅滋事的人。我知道孩子的品行不端不是天生的,造成孩子的诸多问题,根源不在孩子身上。具体我就不展开了。大家对这个问题都心知肚明。就算品行还好,但言行上还是有问题的也不在少数。

我是男老师,这在基础教育大多是女性的情况下,男老师可是宝贝。所以我在职时,校领导往往把年级中最吵最难管的班级交给我。同事都说我是消防队灭火的。

有一年我接了五年级的一个班级。班上有四超四杰,人称八大天。这样的班级女老师见了就怕。有一天上午英语课,我上的。有一杰坐在最后的位置,他在那低着头悄悄玩游戏机。学生发现后告发,他拎起椅子就要砸,制止后到办公室。我想,怎么办呢?学校明确规定,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孩子。唉,这学生打又打不得,骂又骂不得,这老师还怎么当呀。最后我把家长叫来。家长我比较熟,经常为孩子的学习去家访过。他妈妈来了。我当着他妈妈的面问他:“你那只手打的游戏?”他说:“我两只手都打的。”我立马拿起桌上的一根教鞭,在他手心里打了几下。他妈妈一看,说:“唐老师打的不重,我来打。”结果被他妈妈狠狠打了一顿,当时就求饶认错。看,惩戒还是有效果的。

我想,孩子的成长是一个不断犯错又不断的改正错误的过程。他错了,可他不觉得自己错了。惩戒虽带点暴力,但不真正伤害孩子的身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应该是有益处的。我认为,依法给予老师惩戒的权利是可取的。

戒尺与惩戒权的论调都是错误的。戒尺是旧社会私塾先生的陋习,这与我们现在教书育人,德智体全面发展相违背的。而且把德放在首位。你打小孩,不是教小孩也打人吗?这对幼童有莫大的心灵创伤。一不能打,二要引导启蒙、教思想教知识,使孩子不断进步,这就是人民教师的伟大之处!孩子的知识是循序渐进的,硬灌是不行的。花圃中的幼嫩小花苗,你要马上象树枝一样硬,并为你并出大朵夺目的鲜花能行吗?人们常把老师比作园丁,就是这个道理。要的是和风细雨,耐心的培育,人民把你的待遇提高是干什么的?是因为知道你们的艰辛!因此也是光荣的!但戒尺绝对不能用!

看了一部分答案众说不一,从古至今教育孩子都离不开家长和老师。戒尺教鞭呀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现在的孩子大多娇生惯养已不同以前,背着书包上学堂,不怕太阳嗮不怕风雨狂,就怕老师骂我懒一去不复返了。我上学的那时候老师管的严,村里一个男孩聪明就是调皮,有次对老师不敬还骂老师一句,老师当时年轻气盛,一巴掌下去男孩鼻子流了好多血,回家没敢说,他爸就问我那时小孩都诚实我说了实话。他爸转身回去了,把他拉到水盆边,边给他擦净血迹边说,老师如同父母不能对他不敬,你不惹他生气他能打你嘛,赶紧吃饭下午还得上学。从那次后老师的一巴掌,再加上他爸的那次温柔他彻底改了,现在有出息了有时回来还去看邻村老师,还感恩这顿打,感恩老师教他学会做人。我们这里有条件都去县城了,留守孩子都交给爷奶或姥爷姥姥带,有时老师吓唬一下,个别老人只听孩子一面之词,不分青红皂白到学校去闹。家长放纵导致老师不敢管,最终毁掉的是孩子教育令人担忧!家长和老师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老师该管的还是要管家长也别护短,最重要的是把孩子教育好,孩子是家庭的希望,也是民族的未来!

一句话,觉着当教师委屈的,受气的,待遇低的,辞职吧!没人惯着你们。现在的教师既无师德又无师责,除了能看见的一点分数应付国家打发家长还干了什么?当然,课外很忙,补课赚钱,以学谋利,卖干部卖座位,你既然把教师当做谋生的手段一心奔钱又有什么资格要求给予更多的权利和待遇,又有什么资格要求社会对教师高看一眼。辞职吧,去体会下农民的不易,下岗职工的酸辛。

在这里必须要强调一点的是:老师的戒尺≠警察的警棍。由于现在中小学学生,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他(她)们大多是独生子女,加之留守儿童较多,家庭教育及学习环境都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所以有些学生在学校生性顽劣,极不听话,经常在课堂违反纪律,造成正常教学无法进行。把戒尺还给老师,那只是一种道具。说实在的,老师是传道授业者,他(她)们既是老师,也是家长。即使有了戒尺,他(她)也会象征性地威慑违规学生的,不会象有的喷子说的那样,老师有了戒尺后,整天在教室除了打学生外,其它什么都不会。

教育就是培养青少年一代成为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引领者,他(她)从小必须要受到严格的行为约束,能经受住挫折和考验。把戒尺回归老师是社会的要求,是教育的真谛。

河北《学校安全条例》出台,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你怎么看?

欢迎来到“老穆说语文”问答领地,老穆将用更大的热忱和更好的回答回馈您!


老穆有话说

9月28日,《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明确了教师教育惩戒权,如下:

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惩戒措施。

老穆忽然想起了前几天广东发布的新闻。

9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有如下重要内容。

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再早以前,教育部也明确,将抓紧修订《教师法》,归还教师教育惩戒权。

更早以前,四川大竹县第二小学,就实行了“让戒尺进课堂”活动,效果显著,学校的校风、学风得到较大改善。

综上所述,教育惩戒权迫在眉睫……

归还教师教育惩戒权,老师还敢不敢用?如何才能让老师敢管。

就目前而言,有不少老师是不敢惩戒学生的,倘若惩戒了,学生家长会跟老师“理论”的,有的甚至还会校闹!

前段时间,有一老师罚学生抄作业,就被家长怒怼,如下图:

老穆认为,光明确教师惩戒权,作用还不能发挥到更大,还要做好以下几件事:

【1】明确学生在犯何种错误时,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老师处罚学生时,应该注意什么?

【3】教师惩戒后,又该如何安抚学生?

【4】倘若有家长找来,谁来保护好老师?

我想,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教育惩戒权才能发挥到更大效果,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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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条例需要更多的实际操作层面的措施——河北《学校安全条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还有许多亟待厘清的问题

三水三心问答出品,必属精品。欢迎关注三水三心的头条,与三水三心一起探讨教育问题。

继广东9月24日开始审议《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之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率先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下图为发布会现场)

据媒体报道,《条例》实施后,将为学校安全提供法制保障,并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师生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毫无疑问,在国家《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出台之后,河北成了之一个“吃螃蟹”的省份(广东省大张旗鼓地进行着探讨,但最终之一,被河北夺取)。

任何具有开创性的意见,我们都应该持有鼓励和赞赏的态度——因为,这可能成为一个里程碑,可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我们绝大多数人,关注到的是教师的惩戒权问题,这没有错,因为,当前的法律和风气背景下,教育惩戒,早已由不是问题成为了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大问题。而关注教育惩戒,科学合理地、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教育惩戒,才是学生的未来之所在,教育的希望之所在,国家民族发展的根本之所在。(我有多篇文章谈论教育惩戒,欢迎朋友们关注我的头条号)。

但我们不能一叶障目,只看到一点。而要从更全面的角度,来看待。三水三心关注到,这次河北的《学校安全条例》,分为总则安全管理职责校内安全管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六十九条,按照不同区域、不同环节、不同层级等分别提出了法律要求。

但读完了这个条例,三水三心以为,还有些地方,语焉不详,在实际的操作层面,会留下许多空间,而这些空间,就会成为新的问题。

之一,职责如何分工,如何落实,亟待出台有关实施细则

三水三心看到,在条例中,有“联合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出台相关贯彻落实措施,健全完善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完善体制机制”的表述。这种表述,没有问题,但我们仔细思考的话,却又感到,明显是属于分工协作机制上存在问题。

我们知道,社会就像一个人,人体的各个器官,都有明确的职能分工,肝脏负责什么,肾脏负责什么,都是清楚明确的。学校安全,其实是一个道理。学校负责校内的教育和一般的安全责任(一旦发生治安或者刑事案件,才由公安机关介入),而公安机关和街道、社区负责校外——校园周边安全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什么权力介入呢?

三水三心在学校工作的时候,就因为教育学生不能在校外购买“三无食品”,而被摊贩辱骂甚至威胁,说“管球得宽”。

那么,这个时候,相关的社会管理部门呢?

所以,条例中的分工,并不明确,依然把社会管理责任,强加到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头上。

个人认为,学校主内9(校内),其他社会管理部门,各司其职,负责校外。有关法规出台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要求所有各部门依法履责,然后要依法追责。

可以说,不明去职责,不建立职责追究体系,最后,再好的条例,都会成为一纸空文!

第二,概念如何界定,如何运用,亟待出台相关的术语解释

任何事情,都需要讲究一个名正的问题,也就是说,很多概念,必须要解释清楚,否则,个人的认识不同,理解有差异,最后导致结果大相径庭。

比如,究竟什么是教育惩戒,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究竟是什么关系?什么是欺凌,什么是校园暴力?

我敢说,目前,一千个人有一千个看法!

有些词语,在词典中,有解释,倒也好勉强说得过去。但有些所谓的术语,词典中都没有收集,比如“变相体罚”,你就是把目前全国最权威的专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就不举例了)找出来,他都说不清楚!

我有一个朋友,非常焦急的找到我,说孩子遭到了校园欺凌。我问了情况,原来,他孩子的同桌,课后总要拉着他,一起到操场踢球,但这个还自由不想踢球,回家就向家长哭诉。

再说了,读过书的人,特别是男孩子,有几个没有和同学打过架,吵过架的?我不崇尚暴力,但一个连架都没打过的人,你还期望他将来在国家民族有难的时候,拿起武器去保卫?

难道,这都是校园欺凌?那些长期的几个人欺负一个人,或者在毫无反抗的前提下,采取殴打等方式,我们很好界定,但一般的孩子之间的纠纷,有是否算是欺凌呢?

所以,在这次的《条例》中,将防范欺凌、暴力作为学校公共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概念都没界定清楚,又如何防范?

第三,“校闹”如何认定,如何处罚,亟待出台具体的罚则

这次的条例,对于“校闹”的处理,是一大亮点。

我们知道,由于一些人从“闹”中得到了好处,以至于有“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的秘诀。但正是如此,学校这一方教育的净土,就受到了玷污,处理偶发事件引发的“校闹”,就成了很多学校的大事情。

《条例》规定,共有八种行为均属“校闹”,有违反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但我们必须要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家长的情绪如何疏导,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如何争取的区分家长的 *** 诉求与“校闹”——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因为要维护一方的权益而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而对于那些具有讹诈、敲诈性质的校闹,我们的处理,还是要与一般的发泄情绪的处理,不一样。比如,三水三心就曾处理过一起典型的带有敲诈性质的“校闹”:两个学生打架,造成了另一个学生受伤,家长要求赔偿190万,还要学校先出钱垫付!而事实上,治疗费用加上其他杂七杂八的费用,总共不超过1万元。但家长说可能引发后续比如什么生育问题,这又没有任何医学根据——你说,这不是敲诈吗?

对于这类问题,就不能仅仅是治安,而是涉嫌刑事犯罪。所以,对于校闹,既要保护家长的合法权益,还要根据不同的性质和情节,制定出具体的罚则。

总之,河北省出台的《学校安全条例》,具有一定的划时代的意义,但职责的分工落实,以及一些问题的界定,一些处理方式,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我想,这才具有真正的实践操作意义。

今年7月份,我国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意见》中首次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并将尽快修改《教师法》,依法明确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的同时,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随后,各地区相继出台学校安全条例,一方面强调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另一方面也明确的老师实施教育惩戒权的重要性。前些日子,广东率先将老师实施惩戒权的内容、范以及程度等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办求让老师依法做到惩戒有度。

9月28日《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河北学校安全法制建设的空白。该条例从以下几方面保障学校安全:

一、对负责学校安全的各个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形成系统的防控与处置学校安全风险的责任体系。

这样一来,学校安全责任将得到社会各部门的支持,学校安全更有保障,也减轻了学校和老师的管控压力。

二、重点防范学校欺凌、暴力行为。

面对校园欺凌、暴力行为,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依法保护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明确了教师教育惩戒权,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这生,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心要惩戒措施。

、整治校内外安全隐患。

五、八种校闹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如下图所示:

作为河北的一名人民教师,看到河北立法允许老师依法惩戒学生的法律条例,心里感慨万千:

一、老师惩戒权的真正回归,应该根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上。

没有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学生和老师一发生矛盾,就处罚老师,以求息事宁人,像“五莲二中”曾经被双重重罚的杨守梅老师,像铜陵不堪受辱,跳江自杀的周安员老师一样,面对学生和家长无理取闹,自己正常管理教育学生的行为,都被当作要挟老师,惩办老师的筹码,那么相信没有一个老师敢要这个惩戒权。

二、教师惩戒权的回归,必须建立在制止家长对教师教育权的侵犯上。

老师应该怎样教育学生?学生违反了哪些校规校纪要受怎样的处罚,细节一定要明确到位,让家长没有伸手干涉教学正常秩序的权利,这样老师才不会因管教学生而受到家长的非议,这样的惩戒权老师才敢去实施。

前此日子,一老师将几名长期不完全作业,在教室外罚站的学生拍照发到班级群,经果遭到家长一连3个“为什么要罚站?“还说自己孩子很聪明,不是问题学生,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自己教不好,不要怪学生。而老师面对这种情况,竟然无言以对。因为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老师可以在学生作业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可以罚站,因此面对家长的质疑,他们只能道歉,所以没有明确惩戒权的实施细则的惩戒权,老师们不敢要?

总之,在学生地位空前高涨、在家长对学校教育可以指手划脚,随意质疑的今天,将教育惩戒权还给老师,不能只是一句空话,要像广东那样制定出一系列细则来,才有实施依法实施的可能性,不然,老师们还是不敢用这迟来的惩戒权。

河北出台的《学校安全重要条例》明确提到教育惩戒权是一个进步,但是真正要落实教育惩戒权,靠《学校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不行的,必须有专门的法规。

就在国庆节前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学校安全条例》,其中明确提出: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这是一个进步,因为在省级的相关法规中这还是首次提出了学校具有教育惩戒权。但是如果对条例中这一规定,抱有太大的希望,则是不现实的。因为,这是一个学校安全条例,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学校安全的,其中涉及了对违规学生的惩戒问题,便并没有给出教育惩戒权实施的具体内容。实际上,要在一个学校安全条例中明确这些内容也是不可能的。

关于教育惩戒权的问题,这一次河北省虽然提出了这一个概念,但是已经不再是新鲜内容了。其实,《 *** 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就是说,教师应该享有教育惩戒权,已经是一个不需要再讨论的问题了,国家已经有了明确的态度。所以,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中对教育惩戒权的提法,实际上是根据这一精神的强调而已。

虽然,国家已经明确了教师有教育惩戒权,社会上对这个问题原则上也有基本的共识,但是在具体问题上,还是有许多的分歧。如何界定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如何具体实行,要想有一个统一的看法,还是有很大难度的。因为有些问题,也确实不好界定,比如教育惩戒权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界限,就很难分得清楚。变相体罚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要给变相体罚一个明确的标准,恐怕还真是说不清楚。所以教育惩戒权的提出并不困难,但真正实行起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正因为如此,咂 *** 中央、国务院的文件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这就是说,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必须有专门的法规条例,是不能靠一个学校安全条例来解决的。这样一个实施细则的出台,需要符合教育的规律,需要对学生的教育有利,还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同。所以,这样一个细则的出台绝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同时,这样的细则,要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不容随便置疑和取代,否则就等同于虚设。

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如何保证教师能够有效地行使教育惩戒权,相关细则不但要规定教师进行惩戒教育的边界,教师不能越界。同时,也要保证教师依规进行惩戒的权益得到保障,这是能保证教育惩戒权能够正常实行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将戒尺还给教师不是目的,要让教师能够使用好戒尺,不但要有对老师的制约,还要有对老师的保护。相信相关的细则中一定会有对教师行为的许多约束条件,社会上也会用严格检视这些条件。

然而,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保护,就不一定那么受到重视了。对于这个问题,必须有法律上的严格规定,绝不能让教师因为行使教育惩戒权而权益受到侵犯,甚至受到身心伤害。这并不是危言耸听,就在前不久发生在铜陵的,周安员老师跳江事件,还历历在目。周老师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当前学校和警方的面,被要求赔付学生的检查费用,这都到了荒诞不经的地步,可是周老师没有得到任何保护,终于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由此可见,即便是将戒尺给了老师,不但防止老师滥用是个大问题,老师敢不敢用也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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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出台,有些教师欢欣鼓舞,认为教师终于有了惩戒权,可以对于不顺心的学生“大开杀戒”,并且不再担心因为学生和家长的不满而惨遭投诉,使自己被处分,一句话:收拾了学生,再也不用担心自己受到处罚,因为有条例已经规定了。

看起来,《学校安全条例》真的是挺提气的!

但我认为,大家对于这个条例有一些过度解读,对当中所规定的惩戒权也根本存在误解!

1.这只是地方性的学校安全规定,只是对与学校的安全措施做出了一些指导性的建议,根本就不存在赋予老师惩戒权的问题!

学校安全条例,分成几大部分,对于学校安 *** 责的划分,学校周边安全环境的管控,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做了规定,共七章,六十九条。

《条例》提出,学生安全意识、防范能力以及心理健康是当前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加强对学校安全的宣传教育,加强学生生命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进行相关知识的普及。在食品安全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校园内外的食品经营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安全检查内容,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食品来源、采购和加工全过程进行监督。

《条例》呈现专章规定 *** 及有关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了学校欺凌、暴力防范与处理机制;将学校安全范畴扩展至校内及周边;建立了社会监督机制;强化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健全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机制;规范学校在安全事故中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七大亮点。

这些内容比较笼统,对于学校安全有一个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其中当学校存在欺凌,暴力等恶劣事件发生的时候,威胁学校安全的时候,学校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可以采取强力平息而不用承担责任。

比如,当一个学生疯狂殴打他人且不听劝阻学校是可以采取措施,将这位暴力学生强行分开,并且惩罚他,不承担责任。

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但绝对不是因此赋予了老师惩戒权。

2.制止违规违纪并不是惩戒,个例不能成为通用规则!

学生,学校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威胁的时候,学校和教师是可以采取措施,老师要看清楚一点,当学校存在安全威胁的时候,当学校霸凌发生时,教师要挺身而出。

这其实就相当于规定老师都有制止暴力欺凌,制止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不能再出现面对学生暴力和违规的时候,教师明哲保身,装作看不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其实是新增加了老师的义务,事比以前更多了。有些老师该为能“打”学生而欢呼,其实错了。

制止违规违纪和惩戒不是一个概念。暴力欺凌只是个别事例,不能将个别事例通用成为一般法则。学生说话,上课打闹,河北的老师你打打试试,分分钟拾掇了你,《条例》保护不了你!

3.惩戒权这个概念不是地方能够赋予的,它没有这个能力。

能够赋予真正意义权利的唯一机构是,其他地方性根本就没有这个能力!所以河北省做出的一个规定只是一个地 *** 规,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效率,何谈惩戒权!

再说惩戒权也并不是一定是好事,老师打打学生,惩戒一下学生,就特别高兴吗?就舒服了吗?并不是这样的!暴力倾向并非老师所有!

并不是说,当危机情况发生,你可以制止,就说明你有了惩戒权。当一个老师,用心教好孩子就行了,对于学生尊重,努力提高自己的水平,别总把惩戒权挂在嘴边!

人家孔子什么时候惩戒过弟子们,人家不是照样是万世师表!受人敬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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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新保网小编对于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惩戒 教师教育 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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