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开举报_催收冒充法院公安局该怎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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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新保网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实名举报公检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男子实名举报公检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催收冒充法院公安局该怎么投诉?

微信、信函、互联网等形式或者亲自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投诉解决。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案或者投诉解决。

催收人员冒充公检人员,使用警察、律师、法院、机关对债务人进行恐吓、威胁是一个违法行为,更别说对债务人进行辱骂和骚扰了,完全是可以立案调查的。实际上现在大部分手机号码,公司 *** 都是有实名制和登记的,只要有证据完全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保障权益。

催收冒充法院公安局的应该立即向110指挥中心报案投诉。首先说只要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催收人员胆敢冒充法院公安局的执法人员,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你只要是及时报案就会有执法部门对他们的这种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鲍毓明案扑朔迷离,根据最新透露的证据,好像律师才是受害者,这难道是真相吗?

鲍毓明案确实扑朔迷离,他不像一般的性侵 *** 案。不管鲍毓明最终该担什么罪,都是罪有应得。

最起码一点,当2024年10份李星星(化名)母女俩人在南京见面时,他说,之一眼看见那女孩就感觉太大了,起码有l米7高,后来星星妈妈把孩子的凄凉的命运讲给他听,他说孩子挺可怜,,就想帮帮她,女孩见到他也一见如故。

按道理说,鲍某收养孩子开始是准备收养婴儿的,在 *** 上与星星妈妈一联系,星星妈妈应该把孩子的年龄告诉他了,孩子那时13岁,鲍某42岁,他是律师,明显知道单身男人收养女婴要相差40岁以上才能具备收养的条件,为什么听说女孩巳13岁了,还要与星星妈妈见面呢?见面后又把自己说成救世主。"对他更好的人","要星星不给月亮""忘恩负义"等等,我认为,当他决定要收养星星的时候,就不怀好意。

他们十月份见面,当时星星并没有随鲍某前去,而是保持互联网联系。当年跨年时鲍某从北京到南京接星星去天津过跨年的,当晚就性侵了她,犯下了罪恶的种子。那一年,星星刚好十四岁,鲍某是律师,当然知道怎样归避法律责任。因为与过了十四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如果是自愿的,就不会算是 *** *** 。

一切都是鲍某设计好了,鲍某与星星见面时是2024年10月,与过年只隔三至四个月,你一个四十多岁的老男人就敢说与13岁的小女孩谈恋爱?你当时不是说要收养女吗?你说现在跟女孩是恋爱关系,并晒出了录音以及对话作为证据,我姑且不说证据的真假。要搞清楚你们并不是谈了很久的恋爱才同居的,而是你性侵了小女孩以后你用糖衣爆弹砸晕了她。

鲍某得到了一个14岁的小姑娘的身体,自以为自己是胜利者,本只想花点小钱玩玩,哪知道小姑娘也不是善茬,因为14岁时就被侵害了,抓住了这个把柄,就要求得更多,甚至要全世界。

犯法了就是犯法了,他不犯法,别人能抓住他的把柄吗?犯了法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他冤?法该。


男子公开举报_催收冒充法院公安局该怎么投诉?

男子公开举报_催收冒充法院公安局该怎么投诉?

这个案子分三个阶段:

1.案子刚曝出来给我们看到的信息是养父 *** 14岁养女,这样乍一看,养父罪大恶极!女孩完全现在被剥削被强迫的位置!非常悲惨!(女孩给出了点图片的证据,从女孩角度媒体给出的信息)

2.随着案子进一步发展,更多的证据被爆料出来,原来养父并不是养父,而是大人之间的交易!大家觉得女孩好惨,被两个大人当作交易物品出卖!还是处于被迫状态!(大叔给出了有力的证据,更多的认证出来说明,同时女孩方面也有口头上的说法)

3.案子发展到现在,又有了更多的证据!女孩因为这个交易过上了奢靡的生活,由于自己的任性惹怒了易主,易主想结束关系,于是女儿觉得好日子到头了,不想结束于是想出各种办法,最后实在挽回不了就给了一口价,但是价太高易主不同意,双方闹得不愉快,女孩当要破釜沉舟了!(大叔爆出了 *** 录音,两人的关系浮出水面)

总结!奉劝各位大叔不要再打18岁以下女孩儿的主意了,首先14-18岁的女孩已经非常成熟了,你也经不起诱惑而且在舆论当中占据了绝对的上风,这个小女孩在未来又可能利用这个无论上风搞到你身败名裂,哪怕给了自己觉得的足够的物质付出你终究是做出了不道德的事情!20岁以上的姑娘跟你在一起会用成年人的思想和你在平等的位置考虑问题,而小女孩永远觉得自己是小女孩,你就是欠她的!

这件事又可能大叔没有触犯我国现有的法律,但是触犯了人们的道德底线!逃得过法律的制裁逃不过道德的指责,不管小女孩是不是反咬一口,这位大叔终究是做了不该做的事!大叔很有可能不能定罪,但是最后没有赢家!

鲍某明律师说自己是受害者,谁信?他妈和姐姐己经把话说明。等小女孩到年龄在结婚,是标准的旧社会遗毒“童养媳"。先 *** 已成实事,而后威胁+金钱诱惑,奸淫少女长达三年。三次报警都不能救小女孩于水火,最后选择自杀来证明无奈!苍天在天,鲍某人这个衣冠禽兽丧尽天良,是个心理变态的大魔王。虽精通法律也难逃法网,送他一句话"玩火者、必自焚“才是他鲍某人最后的下场!

鲍某某这个案子根本没有什么扑所迷离的说法,两边对外说的话其实是高度一致的,只不过是站在各自的立场,把对自己诉求最有利的部分提炼出来,当成全部事实来陈述。

这种罗生门式的讲述,其实把所有信息堆到一起,就能看到事情的全貌了,一点都不复杂。

把现在双方所有陈述,以及各家媒体的报道,包括鲍某某放出来的 *** 对话和 *** 录音整合起来,时间线如下:

2024年9月,跟李某某母亲 *** 交流,商量收养女儿的事宜;

2024年10月,鲍某某跟李某某、母亲以及中间人碰头;

2024年11月,鲍某某将李某某带回北京同住;

2024年元旦夜,鲍某某跟李某某 *** ,当时李某某刚好年满十四岁。对此李某某认为是“性侵”,鲍某某认为是“双方自愿”;

2024年4月,鲍某某到山东烟台工作,李某某跟着一起搬过去,同住在烟台的公寓里;

2024年4月8日,李某某在烟台自杀,被他人救下,送警;

2024年4月9日,李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某派出所说出了自己的遭遇,之一次立案;

2024年4月中下旬,办案警察打 *** 给李某某,叫她去领《撤案决定书》,“撤案没有道理”,她们希望再次立案;

2024年8月份,李某某找到了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的一位李律师;

2024年10月9日,在检察院的监督之下,李某某的案子第二次立案。


而可以确定的事实就是:鲍某某跟李某某母亲在 *** 上聊的时候,就已经知道对方跟自己年龄差没有四十岁,所以无法构成收养关系,但鲍某某还是决定跟对方见面。也就是说,双方线上可能就已经把这事情从收养聊成了“童养媳”交易,这也是鲍某某最开始的目的。

鲍某某中间几个月跟李某某没 *** ,其实是在核实确认她的真实年龄,作为国际大律师的鲍某某,知道14岁是一个必须跨过去的坎儿,一旦不小心被绊倒在这里,自己将来就会倒大霉。所以在确定对方已经满14周岁以后,鲍某某迫不及待的跟对方发生了肉体关系,这里面一定有强迫成分,甚至暴力手段。但当时李某某没有能力反抗,而且鲍某某跟李某某的母亲有经济补偿,所以李某某没有报警。

之后李某某已经错过了更佳取证的时机,而且根据身份证生日和骨骼测试,李某某陈述的2024年年底,都已经过了十四岁。这时候要主张性侵成立,只有采集鲍某某强迫发生性行为的证据,但时间原因,这部分证据已经无法采集,这都是鲍某某精心策划的结果。

之后的 *** 录音, *** 对话也好,都是鲍某某故意留存和制造的,李某某在跟鲍某某 *** 后,因为自己没有反抗的能力,也没有去社会谋生的技能,所以只能依附于鲍某某,并且真的把他当成托付终身的对象。

后来鲍某某玩腻了李某某,打算彻底跟她们切割关系,所以李某某跟母亲才决定报警揭露这一切,但最有利的证据都掌握在鲍某某那里,李某某母女只能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凭着自己的单方陈述跟一个精通法律的人士进行博弈,直到如今的尴尬局面。


鲍某某或许掌握着非常有利的证据,而且也能在法律程序上得到最终胜利,但他这种丑陋的心态,利用自己经济和资源优势玩弄弱势群体的嘴脸,绝对不会被社会道德所容许。

因为有钱,所以可以钓出对方的贪欲,让李某某母亲把女儿交给自己。母亲在这里是失职的,但不代表鲍某某就是对的。

因为精于把握人性,所以对年幼的李某某精神控制,让她对自己产生爱人一般的依赖,形成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一样的心态,任由自己掌控玩弄。

懂得钻法律空子,让自己所做所为都无法形成法律上的罪责,典型的利用专业作恶,这是对法律更大的亵渎,这种人业务能力再强,也应该被行业唾弃。

鲍某某处心积虑的上演“忘年爱情”大剧,越是抛出各种有力证据,越是让人看到他变态下作的嘴脸。他在法律上的油滑经营,让他彻底失去了道德的底限,即使最后他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也永远会以“恋童变态”的形象,为万人所唾弃。

亲!成年男人,14岁女孩!如果70岁男人,24岁女孩我们相信恋爱! 14岁女孩40岁男人我们不信,无论怎样,作为成年人的道德底线该有!如果真心喜欢为何不等到女孩18岁成人?

受害者,还律师,没有道德的律师,三观不正的律师!学问是人品的锦上添花!没有人品!人性!学问就是助纣为虐!

被判死刑,快临刑时检举揭发一起杀人碎尸,会不会改成死缓?

被判死刑,临刑时检举揭发一起杀人碎尸案件,能否判处缓刑,我来帮你分析一下:

死刑犯面临执行死刑,说明已经层报到更高检核准了死刑,但在死刑前进行检举揭发的,可以刀下留人,但需要层报到更高检批准。死刑犯检举揭发后,执行的司法机关会向上级院报告,更高法会批准暂缓执行,待线索核实清楚后,再决定是否执行。

你检举揭发的杀人碎尸案件,属于立功情节。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你检举揭发的杀人碎尸行为,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当在无期徒刑以上量刑。

刑法对立功也作出了规定,检举揭发他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相关解释对重大作出了明确,就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立功。

综上,你在临刑前检举揭发他人杀人碎尸行为的线索,该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还要结合你的犯罪情节及性质,才能决定能否减轻处罚,变死刑为死缓,这就看你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了!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我还回答了很多法律实务问题,欢迎留言关注,共同讨论提高!@龙哥哥说法

如果你是一个杀人犯,它可以让你多活几天,等把你举报的事情核查清楚以后,会继续对你执行死刑的。至于你的立功表现,国家也不会白着你,可以奖励你一些现金,让你的家属受益。如果你的案子不涉及人命,比如你是一些偷盗之类的,或者官场上一些贪污之类的经济案子等等,都有可能把你的死刑改判为其他刑罚。

这个只能说:不一定,现实中情况是,在判处死刑后,执行死刑前,也就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若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确定是之前未立案或未侦破的刑事案件,法院会暂停死刑的执行,若是根据死刑犯的检举的主要线索并协助破案,应该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很有可能改判其死缓的,就是改判成无期都有可能。

应该有二个方面因素决定,一个是被告人犯罪是否十分恶劣 情节特别严重 社会危害极大,二个看检举的案件是否重大 案件由此破获和检举的关系多大。总之,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绝对的答案。

若被公安机关侦查属实,是之前未发现或未侦破的刑事案件,死刑犯属于检举立功。法院会暂停死刑的执行,之后,将根据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情况处理。若死刑犯的检举是主要线索并协助破案,应该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很有可能改判其死缓的。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大概是一个意思,祥细分,举报,事情比较小,比如,xx将垃圾倒在路上啦!这称举报。报案呢,这个事情就比较严重了,有可能违法,有可能刑事犯罪。这个向公检法反映叫报案。控告呢,说明这事违害极大,对人民,对自己有血仇。控告,也称控诉,带有感情在里面。都是检举揭发的意思,视情况而定。比如,xX将垃圾倒路上了,用控告就不合适。中国文字难学就在这儿。

谢谢网友的邀请: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大体上意思都差不多,细分起来还是有所区别的。报案人一般是涉及了案件,需要向公检法部门报案。举报人所举报的问题,有可能也涉及到案件,也有可能是一些行政上其他的问题没有解决,所以才会举报,档次比案件略微低一些。

控告人,这是案件的当事人之一,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和案件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且是案件中的受害者!中国的文化博大精深,用词量丰富,反映表达出来的意思也不尽相同。

到此,以上就是新保网小编对于男子实名举报公检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子实名举报公检法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催收 冒充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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