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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两千万,且不退款判多少年?
挪用资金180属于资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案例分析?
之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首先,孙某利用便利,将厂里的款项加以扣留,且数额较大,客观上实施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
本案保险营销员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情]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被告人幸某自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县营销服务部代办保险业务,按每份摩托车保险费180元提取30—50元的费用。期间,被告人幸某利用其便利,将已收取的460份摩托车保单保费挪归自己使用,后经多次催缴结算,被告人幸某于2007年10月31日向营销服务部出具了实欠62000元的欠条。服务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幸某退还12300元,余额49700元无法退还。2008年4月,被告人幸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幸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涉及被告人幸某是否属于安-邦公司或其服务部员工,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幸某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为服务部工作人员,其利用自己身为保险营销员的便利条件,挪用应缴交的保险费
举例:犯罪嫌疑人蓝某担任某企业出纳,并经管该企业资金期间,于2024年3月起,犯罪嫌疑人蓝某利用其职务的便利,擅自将其保管的企业资金私自挪用。
截2024年6月案发止,犯罪嫌疑人蓝某共挪用资金为人民币300万余元元,均用于赌博。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蓝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经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蓝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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