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新保网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那就是关于有没有买保险理赔过的的问题。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搜索有没有买保险理赔过的人,因此,小编特意整理了2个与交强险赔完了怎么办?相关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交强险赔完了怎么办?
交强险赔完了具体情况一下。
之一,如果是交强险单次的保额赔完了,那下一次再出险的时候,他还是可以再继续赔偿这个保额的。
第二,如果交强险赔完的不够赔,有购买商业险的话,就由商业保险来进行赔偿。
第三,如果交强险赔完又没有买商业保险,就是要车主自费赔偿。
你买保险后是否遇到过理赔困难的问题?
其实很多的客户也好,从业人员也好,都面临过这个问题!其实,面对理赔难的问题!不妨我们来思考这样几个问题:
1,买了保险,出险了,赔钱给客户的是公司还是理赔专员?
2,理赔专员是希望客户能拿到钱减少麻烦,还是希望客户赔不到钱去各种解释?
3,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合同上的规定同样的具有法律效应!那么,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按照条款进行理赔,是否就是违法?
4,保险存在这么多年,买的人那么多,是赔到钱的人多还是赔不到钱的人多?
5,是否赔的到钱又分为两种可能:a.保单的设计人员在设计保单的时候不专业,设计的保单存在问题;b.购买保单的人心术不正,存在问题!
6,同样的一把菜刀,在不同人的手里,用处是不一样的。在厨师手上,它是可以切出美味的工具;在罪犯手里,它就成为了一个作案凶器!菜刀本身错在并没有错,不是吗?
我之前提问只是想让大家回答一些具体的案例供大家参考学习,可是回答并不让我满意,没有具体说明的案例。那么老夫亲自上场吧 ^_^,将我认为有参考意义的案例都贴在这个回答下。
案例一:
从警24年的全国优秀人民警察水树华患肝癌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事件
事情经过:
水树华今年5月被检查确诊为原发性肝癌,手术治疗后他得知,郑州市公安局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支公司为他购买了职工人身保险。但没想到,在水树华与保险公司沟通时,保险公司竟告知他因以前有乙肝住过院,肝癌不是首次患病而拒绝理赔。
水树华这次患病治疗花费了近七万元,大多都是借亲戚的。医保只报销了一半,剩余的都是自己支付。
拒绝理赔原因: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以前有乙肝住过院是首次患病,肝癌不是首次患病,所以不能进行理赔。”
该保险公司做出了拒赔书面答复:“要想得到理赔得到法院起诉我们,由法院判决我们才认可,很多理赔都是这样办理的。”
处理结果:
8月16日,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张总前往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看望水树华,双方就理赔一事达成协议,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受理了水树华的理赔。
大宇观点:
按理说投保人应该有义务投保时如实告知的,而且中国人保应该拒绝投保人投保的,既然接受承保了,是自身的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的工作问题,在出险时却又拒赔。确实“无赖”。
最终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不得不承认的是如果主人公不是优秀警察而是我们普通人,没有经过微博等媒体的宣传发酵引起舆论关注,我相信,事情不会处理的这么快,肯定会打官司。
给我们的教训就是: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告知,且选择靠谱的保险 *** 人!
案例2:邻居帮忙投保,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判决
邻居帮忙投保 患病时保险公司却拒赔 法院: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有保险利益
本案例摘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的一个案例,地址可查看
原文如下:
邻居帮忙投保,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理赔?近日,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吴大妈赔付保险金等共计16万余元。
【案情回放】
吴大妈和刘大爷是三十几年的邻居,两家关系甚是要好。2024年8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向刘大爷推荐该公司的一份保险,并告诉他如果今后不幸罹患癌症,保险公司将赔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以及癌症手术保险金等。刘大爷一听,觉得这份保险产品靠谱,于是不仅给自己买了一份,还 *** 告诉了吴大妈。在得到吴大妈肯定回复后,刘大爷也顺带帮吴大妈投保了一份。2024年2月,吴大妈在体检的过程中,被查出胃癌,为治疗癌症,吴大妈花费了很大一笔钱。出院后,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刘大爷与吴大妈非亲非故,不存在保险利益为由,拒绝向吴大妈赔付保险金。吴大妈随后向虹口区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共计16万余元。
庭审中,吴大妈表示自己当时同意刘大爷为其投保,保险合同依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以案说法】
虹口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法律之所以会规定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根据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以上四类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据此,刘大爷对吴大妈具有保险利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吴大妈保险金共计16万余元。
(上述人名为化名)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案例撰写:虹口区法院 王佳玮 )
大宇观点:
购买保险时,作为投保人,并不是可以为任何人购买保险的,法律规定的是和我们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可购买保险。但是也有规定说,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人为其购买保险的,两人也具有保险利益。所以按法律规定来说,如果你女朋友同意你为他购买保险后,你为她购买保险是有效的。
但是,生活中很少有这样的例子,问过的保险 *** 人也都说经手的没有这样的案例。所以,如果你想为女朋友买保险,很简单,让她自己作为投保人就可以,你只需给钱,钱,钱就好了....
2024,11.20更新
案例三:(关于两年不可辩条款和诚信原则的案例)
如下原文摘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更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案例:
链接: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之父陈某康,因右肺腺癌于2010年8月10日入院治疗,至2010年8月24日病情平稳后出院。2010年8月25日,陈某为陈某康在被告处投保了8万元的身故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陈某和陈某康均在“询问事项”栏就病史、住院检查和治疗经历等项目勾选为“否”。两人均签字确认其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并确认被告及其 *** 人已提供保险条款,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双方确认合同自2010年9月2日起生效。合同7.1条及7.2条就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了约定。
2010年9月6日至2012年6月6日,陈某康因右肺腺癌先后9次入院治疗。2012年9月11日,陈某康以2012年3月28日的住院病历为据向被告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陈某康于2010年3月10日入院治疗,被确认为“肝炎、肝硬化、原发性肝癌不除外”,因此被告于2012年9月17日以陈某康投保前存在影响该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为由,向原告送达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的通知。陈某康、陈某于2012年10月24日诉请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万元,后在二审中申请撤诉,二审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裁定撤诉。2024年3月11日至3月14日,陈某康再次因右肺腺癌入院治疗,其出院诊断为:右肺腺癌伴全身多次转移(Ⅳ期,含骨转移)。2024年3月24日,陈某康因病死亡。原告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陈某康的身故保险金8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陈某在陈某康因右肺腺癌住院治疗好转后,于出院次日即向被告投保,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被保险人陈某康患有右肺腺癌的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上述解除事由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发生,且陈某康在2010年9月6日至2012年6月6日期间,即合同成立后二年内因右肺腺癌先后9次入院治疗,却在合同成立二年后才以2012年3月28日的住院病历为据向被告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又在陈某康因右肺腺癌死亡之后要求被告赔付身故保险金8万元,其主观恶意明显,该情形不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适用范围,原告不得援引该条款提出抗辩。被告自原告方向其申请理赔的2012年9月11日起始知道该解除事由,即于2012年9月17日向原告送达书面通知拒付并解除合同。原告未在三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一款的规定,双方合同已于2012年9月17日解除。原告以2024年3月24日陈某康因病死亡为由诉请被告支付保险金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法院认为,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看,“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发生保险事故。而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发生,不属于前述条款适用的情形,保险人仍享有解除权。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进行的抗辩,系对该条文的断章取义,对此不予支持。另外,被告已于2012年9月17日发出解除通知,而原告在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双方合同已于2012年9月17日解除,上诉人于2024年3月起诉,其诉请不应支持。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1.本案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前已发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请求理赔,应否支持的问题,尚属于法律空白,若机械援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变相鼓励恶意骗保行为。为此,本案在权衡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良好保险秩序后作出了裁判,为类案处理提供了经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对将来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具有不确定性。但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已发生投保事故,随后再投保,其具有主观恶意,系恶意骗保的不诚信行为,并违反保险合同法理,此时不应机械性地固守不可抗辩期间的限定,应赋予保险公司解除权,且两年不可抗辩期间适用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因此保险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本案的裁判,对于遏制恶意投保并拖延理赔的不诚信行为,规范保险秩序,防止保险金的滥用,具有积极作用。
大宇观点:
虽然有两年不可辩条款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是两年不可辩条款保护的是“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不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主因”的情况。而恶意骗保铁定不保护!我们从这个案例中学习到的就是,投保时要遵守“如实告知”的原则,否则出险时遭拒赔就哇哇叫了。
2024.11.28更新(想了下以后不贴案例原文,太繁琐,只贴过程和原因结果方便大家观看)
案例四:两年不可辩条款有效的案例判决
案例来源:更高法在互联网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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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过程:
王某某分别于2012年06月25日、2012年06月27日在人寿保险分公司处购了两份买国寿康宁终身重疾险,保额共10万元。2024年06月26日王某某因“肠镜发现直肠肿物半月余”入住中国人民 *** 空军总医院,入院初步诊断为直肠交界恶性肿瘤,并在2024年06月30日在腰麻下行“经 *** 直肠类癌残根扩大切除术”,出院诊断1、直肠交界恶性肿瘤;2、高血压3级;3、高血脂症。
王某某于2024年10月21日向被告申请理赔,保险分公司在2024年11月11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并告知原告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拒赔原因:
王某某在投保前已患心绞痛、冠状动脉心肌桥、冠心病、高血压3级(高危组)、高血脂症等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拒赔。
法院判决结果:
1.被告辩称原告在投保前已患有心绞痛、冠状动脉心肌桥、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致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的事实,但被告保险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并且被告主张的病种与原告主张理赔的恶性肿瘤并非同一种疾病,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2.原告已缴纳2年保费,被告已丧失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对被告辩称解除合同的意见本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赔付100000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大宇观点:
以上是被保险人运用两年不可辩条款维护自身利益胜诉的案例。其中因为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购买保险前的疾病与恶性肿瘤有因果关系,且被保险人缴纳已经两年,保险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这两点理由缺少一个,我想都不好胜诉。
2024.12.19 更新
案例五:意外身故,未及时报案以及猝死原因拒赔案例
案例来源:广西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因为法院的判决都是真名,故不贴原始链接了,如有需要的,私信我即可)
案件过程:
2024年9月12日17时44分许,黄先生驾驶小型客车行驶时,车头右侧撞到道路的水泥防护墩,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没有报警,也未向保险 *** 热线95518报案,拒绝就医检查,并自行联系亲属,将其送回家中。
当日20时3分,柳江县人民医院“120”接到黄先生亲属呼救称黄XX喝醉酒、面色发白,呼吸微弱,即派出医务人员于20时12分到达黄先生家中抢救时,发现黄先生已无意识,无自主呼吸,初步诊断为猝死。柳江县人民医院在2024年10月12日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也注明黄先生系猝死。在未对其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其亲属即为其办理了丧事。
法院判决结果:
关于黄XX猝死是否构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柳江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认定黄XX死亡原因是猝死,而猝死是黄先生所购买意外险中的除外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身故保险金19.9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大宇观点:
该案因为未及时报案,无法确认是否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而现有的证据表明是猝死,而猝死是该意外险的除外责任,故不赔付。
对此,我们有两点教训可以吸取:1.意外发生后,即使报案理赔 2.大部分意外险中猝死都是除外责任,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挑选购买包括猝死的意外险。
到此,以上就是新保网小编对于有没有买保险理赔过的的相关介绍了。希望这些关于有没有买保险理赔过的的2点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关于的问题,欢迎继续关注我们。
标签: 有没有买保险理赔过的 陈某 保险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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