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险如何买「家庭保险入门指南,从产品特征到购买技巧,手把手教你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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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保险如何买「家庭保险入门指南,从产品特征到购买技巧,手把手教你买保险」

之一章 财富规划的三大基本常识

| 之一节 | 什么是财富?

人世间所有财富悲剧故事的发生,都是因为人们拥有财富的数量和掌控财富能力的不匹配,简单地说,就是“德不配位”。自古以来,集天下之财就是集天下之祸。挣钱是一种能力,守钱更是一种能力。一旦拥有了财富,麻烦也就随之而来。财富越多,麻烦越大。更大的麻烦就是财富管理能力的提升速度跟不上财富增长的速度。你永远赚不到你认知范围外的钱,即使侥幸赚到,也会在未来某个时间“靠实力赔掉”。

财富二字的字体构造,其实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如图1-1所示)。“财”,左边为“贝”(“贝”代表货币,先民铸币都是用贝壳),右边为“才”(“才”代表才能,也就是财富管理能力)。根据汉字的书写规则,左右结构的字,右边要写得略大于左边,这就是财富管理能力要超越财富拥有数量的原因,对财富的主人来说,这才是“财”。至于“富”,宝盖头代表安全,“一”代表自己,“口”代表花销(民以食为天),“田”本身就是财富。土地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价值不仅仅是财产这么简单。我国历来重农抑商,土地被誉为财富之本。由于土地可以被用来耕种和放牧,粮食和牲畜也是财产,因此土地又被称为“生生不息的财产”。“富”字可以解读为安全的、专属的、能为我所用的、生生不息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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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从字体构造角度解析财富

时至今日,大量事实表明,人们对财富的认识仅仅表现为对财富数量的追求,很少有人对财富的风险进行思考,更少有人会去思考自己或自己未来的接班人有无管理财富的能力。林则徐有一句关于财富管理的名言:“子孙若如我,留钱做什么,贤而多财,则损其志;子孙不如我,留钱做什么,愚而多财,益增其过。”说的就是他认为德不配位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但是今天看来,这句话也有历史的局限性,毕竟那个时候林则徐目力所及是没有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的。

拥有财富的数量和管理财富的能力不匹配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很多人的答案是培养能力。孔子弟子三千,贤才七十二,优等生的概率不到3%。听过“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没听过“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才”,成人容易,成才很难。管理财富的能力也叫财商,是一种极难速成的才能,尤其是在拥有巨量财富的情况下。当代,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的特征是可以分离财富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它们可以用来解决这个难题。既然拥有财富就会面临风险,那么可不可以不承担拥有财富的风险,只享受财富呢?林则徐肯定不知道怎么做。但是各位读者如果耐心读完本书,就一定会知道。

| 第二节 | 什么是利他合同?

什么叫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这要从利他合同说起。利他合同[1]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第三方给付之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向第三人给付的义务,第三人亦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给付。利他合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并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可以获得对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小A送小B一台空调,小A与甲快递公司约定送到小B家里,快递费到付。问:小B如果不付钱,甲快递公司应该找谁要?答:当然是小A,因为是小A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合同。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谁跟你签的,你找谁。利他合同突破了这个原则。如果一份年金保险的投保人是张大,被保险人是张中,身故受益人是张小(张大是张中的父亲、张小的爷爷),保险公司为甲公司,你会发现,与甲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是张大,缴费的是张大,有权领取生存金的是张中,张中身故以后领取赔付的是张小。合同的解除权在张大手里,但是生存金由张中去甲公司领取。张中对甲公司有给付生存金的请求权,甲公司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生存金的义务。这就叫利他合同,人寿保险是典型的利他合同。[2]利他合同是一个法律概念,将这样的概念运用于金融工具,就会让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就可以解决拥有财富的数量和管理财富的能力不匹配的问题。

这里举一个例子,李老汉今年60岁,住在养老院,有人民币1 000万元,存在银行里,作为养老费。有一天,李老汉被绑架了,绑匪逼李老汉说出银行卡密码。我想,李老汉在威逼之下应该很容易就范。张老汉今年同样60岁,也住在养老院,每月领取生存金10万元,这笔生存金来自张老汉青年时代张父作为投保人给他购买的人寿保险,张父已经缴纳完保费多年,且早已去世。如果此时绑匪想要张老汉就范,难度就很大了。首先,张老汉的钱由保险公司按月给付,保险公司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张老汉和绑匪都无权改动这个合同。解除合同虽然可以得到一笔不菲的退保金(现金价值),但是解除权在张父手里。张父已经去世,这份合同属于“投保人空位”状态,张老汉作为被保险人解除不了,绑匪也不可能逼张老汉解除,因为他没有解除权。拿不到退保金,绑匪会怎么办?养着张老汉,每月拿10万元?还是杀了张老汉,一分钱都拿不到?两者显然都不是更好的选择,因此绑匪大概率会放了他。李张二人的命运为什么不一样?因为李老汉是财富的所有者,他必须自担风险,张老汉不是财富的所有者,财富的所有者是保险公司(因为保费缴到保险公司),财富的掌控者是张父(已经去世),财富的受益者是张老汉,但是受益的方式不是一次性领取而是逐月领取。契约让财富的所有者不能掌控财富,财富的掌控者不能拥有财富,财富的受益者既不能掌控也不能一次性拥有全部财富,三权分立,这就解决了拥有财富的数量和管理财富的能力不匹配的问题。当然,从金融工具的角度来说,他益信托也是这个逻辑。在今天中国的人寿保险市场中,绝大多数年金保险都是终身领取的,只要创富者(也是风险的直接面对者)正视问题,在合适的时候利用工具把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就可以让自己的家人拥有安全且与生命等长的现金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更高限额。

| 第三节 | 为什么财富规划离不开保险配置?

山雨欲来风满楼,今天的人寿保险市场面临三大变化。之一个变化是由“从0到1”到“从1到N”。大概在20年前,人们对人寿保险几乎没有什么购买意识,中国的之一代保险 *** 人,背熟人寿保险的意义与功能,拿着最基础的保障类险种,从亲人、朋友、邻居开始挨家挨户地推销。那个时代,人们没有保险意识,也不相信保险,但是因为相信保险 *** 人,有些人买了。“从0到1”,这些人有了自己的之一份人寿保险。最近,我去平安人寿广州某营业区调研,一位从业20多年的总监告诉我,保险行业现在太难做了,在广州,一个没有任何行业积累的新人如果没有下定至少三个月零收入的决心,沉下心来学习专业保险知识,那么几乎无法留下来。我说这不太可能,身边总有亲戚可以支持一下。这位总监回答说,那是10年前,现在条件稍微好一点儿的客户几乎都买过了。保险意识人们都有,不需要像我们当年入行时那样去唤醒需求。大家都有需求,都会买,甚至有的人还会买很多,只是不一定在自己亲戚那里买。优质客户几乎都有专业的保险 *** 人。虽然是亲戚,但是人家都买过了,你又没有专业知识,无法唤醒新的需求,所以很难在这个行业留存下来。这就是“从1到N”。客户可能会问“我有保险意识,我已经买过人寿保险了,我知道它有用,我还需要再买吗?”你回答:“可以,没有问题!”客户会再次发问:“我有钱,但你得先告诉我为什么,它到底能解决我的哪些问题?”

第二个变化是从信息不对称到信息对称。如果你是80后,在读这本书之前,你可以了解一下当年父母是怎么给自己购买人寿保险的,当初他们的保险信息是从哪里来的,他们有没有比较过产品。他们一定会回答,是因为某位同事、朋友或亲戚做保险去了,某年某月某日跟他们说了一通,他们就买了,没有比较过产品,因为不知道如何比较,也没有比较的渠道。前不久,我的一个85后律师同事要为自己购买重疾保险,来跟我咨询,我推荐了几个产品类型给他。两天后,他给了我一份资料,我发现他把尽职调查[1]的技能都用上了。这份资料满满40多页,涉及8家公司的同类型产品,有保险产品计划书,甚至还有佣金比例。我吓了一跳,很认真地跟他说:“这几万块的保费值得你花那么大力气吗?”他回复说:“没有花多大力气,互联网上都有信息查找渠道。”他向我展示他是怎么得到这些资料的,还告诉我这些渠道都是保险 *** 人告诉他的。我看完以后沉默了很久,我想,他如果去抖音或快手这类视频直播平台做一场直播,直播主题就叫“如何在选中险种以后对比保险产品,实操视频教学”,肯定会很火。

第三个变化是消费需求升级。我国自1978年进入改革开放以来的42年间,创造了很多资本主义国家上百年才能创造的财富。之一批富人阶层在未来的5~15年有上千亿元的财富需要传承。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在我国尚未普及,却被时代推着向前发展。随着传承时代的到来,老龄化的时代也到来了。我们国家面临一个快速发展的老龄社会。

30年后,中国将“跑步”进入超级老龄社会。2000年以前,我们还是一个非常年轻的社会,到处都在讲劳动人口红利;2000年,中国进入老龄社会;2024—2025年,中国一定会进入深度老龄社会;2030年,65岁以上的老人会达到全国总人口的20%。中国从进入老龄社会到进入深度老龄社会将用时约20年,之后再过10年就会进入超级老龄社会。中国从年轻的社会进入老龄社会、深度老龄社会、超级老龄社会,大概用时30年。

图1-2显示了2024—2050年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结余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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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2024—2050年中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结余预测[2]

美国从1950年进入老龄社会,到2024年进入深度老龄社会,一共用时65年。65年,足够美国人“有备而老”。比较之下,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中国社会的老龄化速度非常快,存在“快速老龄化”现象。我们还面临着另外一个问题。大多数发达国家在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GDP(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1万美元;在进入深度老龄社会时,人均GDP不低于2万美元。当发达国家进入超级老龄社会时,比如今天的德国、日本,人均GDP约为4万美元。那么中国在2000年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GDP是多少?900多美元,离1万美元还差很多。和我国同期进入老龄社会的新加坡,人均GDP是2.3万多美元,是我国的20多倍。中国人未富先老,已成不可改变的事实。但是改革开放的前42年,中国还是积累了一大批中产阶层,在这样的养老大趋势下,他们应该如何规划自己的养老生活,人寿保险在其中又有什么不可替代的作用,本书都会详细说明。

以上三个变化让人们对人寿保险的作用提出了“灵魂拷问”,人寿保险真的可以解决诸多问题吗?如果可以,那么我该怎么买?找谁买?何时买?买多少?

*** 这几年陆续推出了三个政策及法规,从顶层设计上为人寿保险搭起了真正的“起飞”平台。之一个是2024年12月1日起生效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3]保险法一共有四个司法解释,之一个和第二个讲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条件等问题,第三个针对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部分的有关问题进行详细介绍,第四个解释财产保险相关问题。之所以单独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就是为了明确人寿保险的安全性本质,厘清其在法律上的安全边界。很多读者会问,万一我负债了,或者因为犯罪被处罚了,人寿保险会被法律强制执行吗?下面以一个刑事案件为例说明这个问题(以下为执行裁定书节选,案例中隐去相关隐私信息)。[4]

2024年10月22日,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反馈截止到11月5日朱某兵名下有保单号为P04000000595××××、P05000000102××××的保险合同,沈某名下有保单号为P02000000571××××、P02040000166××××的保险合同,阎某名下有保单号为C16405××××、H16190××××、H16190××××、C16571××××、H16190××××、C16571××××的保险合同。对于三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保单P04000000595××××、P02000000571××××、C16405××××、H16190××××、H16190××××、C16571××××、H16190××××、C16571××××,本院邮寄通知三被执行人家属是否同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维系保险合同效力并向本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同时考虑到三被执行人202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之后无法通过个人财产为延续保险合同效力续交保险费,本院要求被执行人家属承担保险合同成立至2024年6月23日期间的保单现金价值。此外本院委托监狱狱政科向三被执行人送达退保通知及退保申请书模板,告知被执行人在其家属不同意缴纳保单现金价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对于朱某兵为投保人的保单P04000000595××××,案外人李某于2024年12月14日缴纳保单现金价值72 000元,本案不再执行该保单现金价值;对于沈某为投保人的保单P02000000571××××,案外人朱某于2024年12月13日缴纳保单现金价值22 990元,本案不再执行该保单现金价值;对于阎某为投保人的保单C16405××××、H16190××××、H16190××××、C16571××××、H16190××××、C16571××××,案外人陆某亚于2024年12月15日缴纳保单现金价值4 920元,本案不再执行上述保单现金价值。

对于案外人李某为投保人的保单P05000000102××××,经审查保险责任承担方式为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为朱某兵,受益人为李某,本案不再执行该身故保险金;对于案外人沈某荣为投保人的保单P02040000166××××,经审查保险责任承担方式为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沈某,生存受益人沈某、身故受益人法定,生存保险金已提取,本案不再执行该身故保险金。

人民法院在生效的裁判文书中确定判处被告人需要依法缴纳罚金的,被告人需用合法财产缴纳罚金;判处没收个人财产的,也包含没收个人的合法财产。对于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的或被判处依法缴纳罚金但无法全部缴纳罚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其财产,包括保单的现金价值。

因此,若保单的现金价值低,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选择同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维系保险合同的效力,向人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不再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通过这个案例,我简单地给各位读者分析一下人寿保险的安全性。朱某兵、沈某、阎某三人因为刑事处罚的附加刑要被执行财产。在我国,刑事责任财产刑只有两种,罚金和没收财产。[5]三个犯罪分子的财产不足以缴纳罚金,法院查到了他们持有的人寿保单(三人均作为投保人),准备执行退保后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可以被执行),而此时李某、朱某、陆某亚(三人为犯罪分子的近亲属,也是保单的被保险人)通过缴纳现金价值的方式“留”下了保单。这是怎么做到的呢?这得益于《解释三》的第十七条(以下简称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第十七条确立了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介入权。也就是说,当投保人遭遇债务危机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时候,被保险人只需要拿出保单的现金价值替代履行就可以留住这份保单。如关于本案中的李某,执行裁定书原文这样写道:“对于朱某兵为投保人的保单P04000000595××××,案外人李某于2024年12月14日缴纳保单现金价值72 000元,本案不再执行该保单现金价值。”李某花了72 000元,留住了这张保单。这张保单,是平安人寿10年前售卖的一款叫作“逸享人生”的产品,如今已经停售了。它是一款养老年金保险,具有低现金价值、高生存金的特点。李某这样做是非常划算的,她是被保险人,她支付72 000元留下保单之后,根据“逸享人生”产品的条款约定,将可以得到现金价值7倍以上的生存金。

有一个例子,可以帮助各位读者理解介入权。老张是一个民营企业家,因为 *** 需求,找朋友老赵借了5 000万元。在借款之前,老张已经购买了一份年金保险(每年缴200万元的保费,缴满5年后现金价值为200万元)且缴费完毕。根据保险责任,从第五年开始,保险公司将每年给付被保险人35万元年金,之后每隔5年增长10%(即38.5万元、42万元、45.5万元),无分红。如图1-3所示,投保时,老张是投保人(65岁),儿子小张是被保险人(45岁),孙子小小张为受益人(20岁)。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小张只要活着,就可以每年领取至少35万元,每多活5年,领取金额还会增加,活多久,领取多久。被保险人小张身故以后,受益人小小张可以拿回1 000万元本金作为身故赔偿金。因为老张资不抵债,债权人老赵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要执行这份保单。显然保单一旦被执行,合同就会被解除,被保险人再也拿不到年金,受益人也不能在被保险人身故后拿到1 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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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老张的保单架构

这里我们探讨一个问题:如果一次性拿出200万元现金,得到的对价是以后每年可以得到35万元人民币,每隔5年增加10%,活多久拿多久,去世以后子女还可以得到总计1 000万元的赔付,那么这200万元你愿意出吗?你肯定很愿意对不对?毕竟这200万元用6年就拿回来了,之后都是赚的。

如果是在第十七条出台以前,这张保单肯定回天乏术了,被执行现金价值以后,合同就会解除。但是,第十七条给了被保险人介入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6]第五条(以下简称第五条):“投保人为被执行人,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维系保险合同的效力,并向人民法院缴付了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第五条是第十七条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影响极大。目前全国大多数法院在执行人身保险保单的时候,如果发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就都会通知被保险人,询问其是否行使介入权。被保险人是否行使介入权,取决于保单的现金价值(介入成本)和生存金总和(受益所得),如果现金价值高,生存金相对较低,行使介入权就不划算,相反就划算。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各家保险公司在前几年畸形地追求市场规模,大量推出高现金价值、储蓄性极强的年金险。这样的产品在没有债务风险的时候可以相对兼顾流动性,若发生债务风险,面临被执行时,情况则会非常被动。如前面所说,一次性拿出200万元,大部分人都愿意,若同样的对价,需要一次性拿出900万元呢(有些年金保险缴费期满之后的现金价值几乎可以占到总保费金额的90%)?绝大多数人就不愿意了。因此,就算有了法律的支持,如何灵活选择产品,也是根据个人的不同需求而定的。

在《解释三》出台以前,人身保险方面的很多问题都没有得到集中解决。很多人认为买保险是为了“欠债不还”,这个逻辑非常荒谬。保险的一些财产性权益,比如现金价值、分红金、生存金,当然可以被执行,但是也有些财产性权益,比如赔款,就要从两个角度看。身故保险金在给到受益人后,如果受益人发生债务,那么可以被执行。但是重疾理赔金在给到被保险人后,就不能用于债务偿还。[7]从传承方面来讲,必须写明身故保险金的身故受益人,受益人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按照遗产处理。那么,如果身故受益人写“法定”呢?很久以来,关于身故受益人写“法定”的情况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直到《解释三》明确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也就是说,身故受益人如果写“法定”,就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确定受益人,这里明确说明了“受益人”,既然有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就不属于遗产。[8]这在立法上确定了身故保险金的“去遗产化”。千万不要小看这个细节,因为我国未来有无遗产税始终没有尘埃落定,但是身故保险金的法律性质一旦确定为非遗产,就不会进入遗产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没有从法律上被清晰诠释安全性的人身保险产品,始终无法走到台前。《解释三》把人身保险中很多模棱两可的问题说得非常清楚,为未来的争议解决确立了法律依据,具有前瞻性。同时,也是人身保险发展成为未来人人必选、高密度覆盖社会的金融工具的之一根“定海神针”。

我们国家的储蓄率极高,普通人的投资理财通道很少。前几年流行的段子中说:“富豪死于信托,中产死于理财,‘ *** 丝’死于P2P。”“靠运气赚来的钱,你也会‘靠实力赔掉’!”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买房子就是不错的投资选择,但房地产稳健快速增值的时期已经过去了,现在一线及新二线城市中有增值潜力的住宅几乎都有限购政策。这些年大家经历了几轮“割韭菜”之后,都变得很谨慎。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是“刚性兑付”[9],但是很不巧,“傻瓜”式的刚性兑付被《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10]打破了。

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资管新规》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将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资管新规》明确了刚性兑付的性质,也规定了惩罚措施,以法律监管的形式大力推动“卖者尽责,买者自付”投资环境的形成。对金融机构而言,刚性兑付意味着市场的波动仅影响机构自身的收益,亏损也由机构自身承担。《资管新规》之下,承诺保本或收益的理财产品将消失,理财机构将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业。通过净值化管理,人们都能清楚产品的风险情况,知道自己的收益空间,也将逐步形成“买者自负”的投资观念。

大多数中国人对于理财的认知,也就是为自己创造“睡后收入”[11]。这个逻辑如表1-1所示。多数人偏好方案一,方案一也更像我国老百姓的A股战绩(前10%A股玩家的战绩)。但是,大家仔细比较就会发现,按照初始资金为100万元计算,最后的收益总和结果是方案一比方案二少了5.2万元。但实际上,绝对不止5.2万元。因为选择了方案二,你只需要选定一个产品(前几年在市场上找到年化收益率6%的理财产品并不是什么难事),之后不用再操心,花时间等待即可。本来财富的积累就需要时间。如果选择方案一,你就得花大量的时间在上面。炒股的人都有一个特点,他们会在上班的时候看股市大盘,而这样会延长执行1万小时定律[12]专家养成计划所需的时间。当今绝大多数行业都已经被极致细分,如果要拿到本行业前5%的收入,那么大多数情况下,你的从业年限要达到15年以上,即从事本行工作3万个有效小时以上。除了极具天赋的年少成名者,普通人想要快速成功,就只有把一天掰成两天用。即使有再好的名师指路,自己也要付出大量时间。方案一的理财方式,真的不适合还没有拿到本行业前10%收入的人。

表1-1 初始资金为100万元,10年后,方案一的本金加收益总和为173.8万元,方案二为1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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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自己的专业才是稳赚不赔的,稳赚不赔的买卖还没有达到更佳状态,何苦花费大量时间追求方案一,消耗自己的时间成本呢?这个道理,很多人没有想通。方案二才是正确的选择,但是方案二的实现需要“刚性兑付”。《资管新规》的出台,对金融服务业造成了巨大影响,由于行业无法在短时间内做出调整, *** 提出设置一个过渡期。起初,过渡期指自《资管新规》发布实施后至2024年6月30日,后来截止日期被延长到了2024年年底。2024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波及全国,业内已经有人发出再次延长过渡期截止日期的呼声。刚性兑付的打破,对于不会选理财产品的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考验,专业理财经理的地位将大幅提升。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资管新规》将被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资管新规》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资管新规》出台之后,除了国债和定期存款这两个“无冕之王”,能够刚性兑付的产品就只有银行的结构性存款[13]、生存保险[14]以及券商的收益凭证[15]了。在这三个产品中,能够做到一次性规划、长期性受益的,只有生存保险中的年金保险。从对保险业的影响来看,在投资端,虽然《资管新规》降低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门槛,但整体影响有限;在产品端,《资管新规》推动了保险产品定价利率的市场化。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需要参考市场利率水平、投资者期望利率水平、死亡率表、给付方式及公司经营情况等多种重要因素,依据审慎原则确定产品定价利率。特别是对于占比较高的储蓄型保险产品(即年金保险),定价利率对保险产品的价格影响颇大。

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国家一直在通过监管的手段推动着保险定价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但是,由于银行理财产品长期保持刚性兑付的利率水平,市场真实利率未能得到充分反映。为了提供更具吸引力的保险产品,在资产管理市场占据更大的份额,保险公司纷纷采用了刚性兑付的方式。2024年,万能险一度采用7%以上的高结算利率吸引投资者,这既增加了保险资金的负债成本,也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如今,就算因为疫情国家会适当延长过渡期,最迟在2024年,真正理财层面的刚性兑付也将消失。那个时候,年金保险的生存金凭借其刚性兑付、给付时限与生命等长以及可以做到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等优势将会迅速成为大众的宠儿。在收益方面,保险公司设计出了同时满足134号文[16]和《资管新规》的双账户年金保险,利用增额终身寿险代替万能账户,在起到保障作用的同时,也提升了IRR[17]。《资管新规》会极大地 *** 老百姓的理财需求。可以预见,对于理财这件事,大家会投入更多的精力。就像过高的福利会降低人们的劳动积极性,过多的保护也会降低大家的理财积极性,使大家不愿意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资管新规》出台后,刚性兑付的取消显然会 *** 理财需求的上升,一段时间内,适应《资管新规》的理财经理供不应求,这将再一次提升理财经理的职业价值。《资管新规》让人身保险产品从政策层面更加完善。《资管新规》和产品设计齐头并进,是人身保险成为未来人人必选、高密度覆盖社会的金融工具的第二根“定海神针”。

按照惯例,每年年末都是各家人寿保险公司进行“开门红”销售的高峰时段。我在一次公开演讲中说过,其实我国的保险公司一直都没有真正做过“开门红”,都是“半开门红”。回想当年,为了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做了艰难的选择,在金融领域反复权衡之后,选择了银行和证券,把保险抛了出去。2001年年末,中国保险行业迎来了来自WTO的挑战,“门”算是打开了,但是在制度层面上,中国 *** 留了一个“后手”,这个“后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18]。这样看来,“门”只开了一半。此举带来的结果是除了某些历史原因留存下来的公司(如友邦保险有限公司)[19],其余的外资保险公司都将只能以中外合资形式设立,且外资占比无法超过50%。[20]这样就造成外资公司的一些理念和产品设计规则无法在我国全面实施的局面。2002—2024年,外资保险公司没有在中国崛起,内资保险公司却快速发展,中国成为全球第二保险大国。中国保险行业成绩斐然,受到世界的瞩目。

2010年,中国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虽然当时中国的人均GDP约为日本的1/10,但是从总量和增长率上来看,中国已经在世界经济增长中处于核心位置了。在激活内需的同时,我们应该承担更多的带动全球经济发展的责任,进一步开放我国市场。在这样的大趋势下,2024年4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并于3年后不再设限。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中明确提出(如表1-2所示):“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4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表1-2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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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中国 *** 依然认为速度还不够快(如图1-4所示),2024年7月2日, *** 总理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开幕式上发表特别致辞时表示,将原定的2024年取消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提前至2024年。2024年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21](以下简称《开放举措》),明确指出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的2024年提前到2024年。另外,开篇还提到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推出11条金融对外开放措施。其中第3、4、6、7、8条直接和保险业相关。提前取消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有利于更快地引进境外先进的人身险产品和境外机构及相关企业的优质经营理念,也有助于外资人身险公司开拓境内市场,从而使境内现有的人身险机构和产品变得更加多元化,为境内保险市场注入新的活力,进一步提升中国保险业的开放水平。《开放举措》还取消了有关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22]截至2024年1月底,我国已有24家综合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24年5月16日,工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开业,这是我国加快保险业对外开放以来获得批准成立的之一家合资保险资管公司。工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工银安盛人寿”)全资设立的子公司,而工银安盛人寿是由中国工商银行、法国安盛集团和中国五矿集团合资成立的,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五矿集团合计持股72.5%,已低于75%的原有要求。法国安盛集团为全球著名的保险集团,也是全球第三大国际资产管理集团,主要业务范围涵盖寿险与储蓄、财产与意外保险、国际保险、资产管理和银行业。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规定的变化增强了外资公司的投资力度,也提升了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积极性。根据规定,保险公司为各分红保险账户确定每一年度可分配盈余时,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70%。[23]前文提到生存金是绝对可以刚性兑付的,而保单分红无论在哪家保险公司都是不确定的(这个会明确写在保险合同中并要求投保人抄写确认)。分红跟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关,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又受到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收益的影响。因此中国保险业的开放长期来看对保单持有人的分红收益是有促进作用的,尤其是在低利率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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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 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开放历程

《开放举措》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的外资保险公司的30年经营年限要求,放宽了准入条件[24],在推动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准入条件放宽的情况下,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经营理念先进,但经营年限不满30年的外资保险公司也有机会进入中国保险市场,这有利于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成熟发展和对外开放。

最迟2024年,我国保险行业将正式进入“开门红”阶段。《开放举措》的实施会让我国的保险市场充满活力,“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结果就是能够真正地给老百姓提供实惠。保险公司拼产品、拼分红、拼品牌、拼服务,让人身保险产品彻底与国际接轨,让人们有更多的选择。这也会从产品层面极大地促进经代公司和互联网销售渠道的发展,从而形成 *** 人、经代公司、银行理财经理三大群体加互联网的模式。《开放举措》从产品的先进性和资产管理的国际化方面共同发力,是人身保险成为未来人人必选、高密度覆盖社会的金融工具的第三根“定海神针”。

《解释三》着力于人身保险的安全性层面,《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着力于资产管理和兑付层面,《开放举措》着力于产品开放层面,三者共同为人身保险在中国的“起飞”搭建了一个坚实的平台。人身保险也将在国人财富的管理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规模位居世界第二,这三个顶层建筑为我国保险市场规模未来跃居世界之一打下了基础。对于大家来说,当下也是时候该认真审视保险的作用,并为自己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了。当所有规则都变得清晰的时候,未来就是可预见的。

[1] 尽职调查也称审慎调查,指在收购过程中收购者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所面临的机会与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是企业收购兼并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收购运作过程中重要的风险防范工具。

[2] 郑秉文主编:《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2024—2050》(以下简称《报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24年4月。

[3]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24年9月21日由更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66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苏05执844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7月9日发布。

[7] (2024)辽07执复20号节选:现在异议人提出要求解封的5万元是其于2024年6月16日被诊断为“患膀胱恶性肿瘤”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根据异议人的投保而给付的理赔款。虽然是商业险,但根据保监会有关险种的规定,重大疾病险是在人的身体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的险种。此险种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该保险金是对异议人治疗重大疾病的赔付,也是异议人所必需的生活治疗费用。而且就本案而言,5万元对于没有工作又患有恶性肿瘤的异议人来讲,可以维系一定时间的生命,缓解治疗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拮据境况。但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讲却是杯水车薪。为此,出于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从生命权高于债权的角度及人道主义出发,本着和谐司法,为民司法的原则,对异议人的5万元赔付金不应予以强制执行。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之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之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之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9] 刚性兑付是指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本书指的是“稳赚不亏”、绝对可以达到预期收益的各种理财产品。

[10]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4年4月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4〕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11] “睡后收入”, *** 流行词,指被动收入,即不需要花费多少时间和精力照看,就可以自动获得的收入,它是实现财务自由、提前退休的必要前提。“睡后收入”不需要照看,但是不代表不劳而获,人们要想获得“被动收入”,往往需要长时间的劳动和积累。

[12] 1万小时定律是作家格拉德威尔在《异类》一书中提出的定律。“人们眼中的天才之所以卓越非凡,并非他们天资超人,而是付出了持续不断的努力。1万小时的锤炼是任何人从平凡人变成世界级大师的必要条件。”要成为某个领域的专家,需要1万小时,按比例计算就是,如果每天工作8小时,一星期工作5天,那么成为某个领域的专家至少需要5年。这就是1万小时定律。

[13] 结构性存款,是指投资者将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资金存放在银行,由银行通过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期权或期货等),将投资者收益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信用、指数及其他金融类或非金融类标的物挂钩的具有一定风险的金融产品。由于有普通存款的配资占比,因此还是能够保本的,只是收益部分有浮动。

[14] 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生存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仍然生存,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生存保险的主要类型除了一般的定期生存保险,如子女教育金保险、婚嫁金保险,还有年金保险。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保险金的给付是以生存为条件的。

[15] 收益凭证,指证券公司以自身信用发行的,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价格及指数。收益凭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固定收益的“固定收益凭证”;另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与特定标的资产表现挂钩的浮动收益的“浮动收益凭证”。

[16]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24〕134号,2024年5月11日发布。

[17] 内部收益率(Internal Rate of Return),指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36号公布 根据202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63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之一次修订 根据2024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19]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是更大的亚太地区独立上市人寿保险集团。该集团总部设在中国香港,之一大股东是摩根大通。该集团经营范围包括退休储蓄计划、人寿保险和意外及医疗保险等。该公司在亚太地区有17个市场营运点,包括在中国香港、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内地(大陆)、韩国、菲律宾、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中国台湾、越南、新西兰、中国澳门和文莱拥有全资的分公司及附属公司。

[20] 如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和上海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英国保诚集团和中国中信集团各持股50%;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英国英杰华集团和中国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50%。

[21] 《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7月20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推出以下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的2024年提前到2024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原定于2024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4年。

10.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22]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保监会令〔2004〕2号

第九条 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

前款所称境内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控股(集团)公司。

[23] 2024年9月25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24〕93号印发《分红保险精算规定》。该《规定》分总则、保险金额、保险费、保单更低现金价值、账户管理和盈余分配、责任准备金六部分。之一部分 总则 一、本规定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二、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和团体分红保险。三、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他产品形式设计为分红保险。……十六、保险公司为各分红保险账户确定每一年度的可分配盈余时应当遵循普遍接受的精算原理,并符合可支撑性、可持续性原则,其中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70%。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24)

第八条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五)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标签: 保险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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