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弥勒市2024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云财非税〔2024〕32号)、《关于开展云南省2024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的通告》(云残发〔2024〕13号)、《关于开展红河州2024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的通告》(红残发〔2024〕4号)文件精神,现将弥勒市2024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8月10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为集中年审时间。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申报对象
2024年1月—12月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驻弥勒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男16岁至60岁,女16岁至55岁)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且必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4级)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024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或已完成联网认证的用人单位,可于2024年9月—11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或到用人单位主管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云南政务服务网”部门办理事项进行自助申报。用人单位首次办理需要在“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账号和实名认证后,进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联网认证在线办理系统”(下称系统)进行申报。
(二)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到弥勒市弥阳街道行政北路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残联(跨省通办)窗口办理,联系 *** :0873—8883964。
四、申报材料
(一)网上申报
登录系统后,按照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云南政务服务网”→注册法人账号→法人实名认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市残联→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在线办理)→我要申报→单位信息维护→残疾人安置管理→保存提交。
网上办理流程
2:登录网址(http://119.62.4.76:8443/wbxt/#/login)→点击(我要申报)→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登录页面,选择法人登录(用注册过“一部手机办事通”法人用户的账号)→填入账号密码登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业务网报系统(在线办理)→单位信息维护→残疾人安置管理(用工残疾人未发生变化可以导入上一年申报名单)→点击编辑→完善信息上传材料→保存提交。
系统已实现自动核验,建议用人单位可优先选择“网上申报”的方式办理事项。
(二)窗口办理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2.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3.残疾人职工是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相关数据比对信息出现无法核验的情况下,需要提供纸质版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1)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发放个人工资银行流水明细或原始会计凭证);
(2)残疾人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3)残疾人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注:若系统显示认定人员的“残疾人证信息”和“残疾军人证信息”为空,即认定该人员不符合认定要求。
五、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相关事项
(一)申报缴纳主体
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
(二)申报缴纳时限及地点
时限:用人单位于2024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向市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当年保障金。
申报方式:
1.线上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https://etax.yunnan.chinatax.gov.cn/zjgfdzswj/main/index.html
2.线下申报。
税务大厅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弥勒市冉翁西路延长线、市公安局旁)
联系 *** :0873-6221250
政务大厅地点:弥勒市弥阳街道行政北路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税费缴纳)窗口办理
联系 *** :0873-6222711
(三)申报缴纳时需提供的资料
用人单位自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时,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留存相关申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用人单位在税务大厅申报时,应提供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信息由残联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数据通过系统交换至税务部门,数据不可修改,无需用人单位提供此项申报资料。
六、相关说明
(一)2024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内未申报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收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年审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四)办事指南、办理窗口地址和咨询 *** 等详细信息可在“政务服务网”查询。
查询流程:登录“云南政务服务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市残联→确认前往→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办事指南)。
(五)《用人单位申报指南》《系统操作流程》《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相关政策文件可登录“云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jyzx.ynscl.org.cn)下载。
(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发送给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七)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八)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九)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1至8级),虚报、瞒报、拒报情况的,其责任自负,并且均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附件: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流程
弥勒市残疾人联合会
弥勒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弥勒市税务局
2024年8月9日
附件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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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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