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统筹大病保险
(一)待遇标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按照每人每年20元标准筹集资金。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政策规定的特药费用,起付标准2万元,支付比例80%,更高支付40万元。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更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经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保险报销后,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住院个人负担费用(含职工市级统筹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补助更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80%,一个年度内更高支付40万元。
对将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等三种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纳入职工医保省级统筹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对三种罕见病必需的特殊疗效药品费用制定单独的支付政策,单独列支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2万元-40万元以下的部分基金支付80%,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基金支付85%,一个年度内每人更高支付90万元。
(二)申请条件。参保人员使用特药凭我市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济宁市省级统筹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及评估表》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医疗文书,包括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基因检测报告(必要时)、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免疫组化报告、出院小结等。特药待遇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待遇享受期为一年 (以自然年度为准);期满后仍需继续享受特药待遇的,须重新评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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