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保费征缴条例
1、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3、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江苏省自由职业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自由职业者应当按月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具体金额为每人每月50元。
2024年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将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昨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条例监督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在广东省 *** 法制办公室官网挂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3、《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新政策社保缴纳有什么规定?
职工缴纳社保基数按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在职按社保规定享有医保待遇、工伤待遇、生育待遇,失业享有失业金职工缴纳社保的基数确定及缴费比例。
社会保险费缴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1)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2)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保缴费基数规定
国家规定的社保基数是指企业职工在一个保险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有上下限之分,上限为300%,下限为60%。全国各个地方在此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的社保基数,从而确定具体的缴费范围。
社会保险基数有几档社保缴费基数是根据个人上年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而定的,一般有档40%、一档60%、二档80%、三档、为300%等几个档次,不同地区对此有不同的规定,而且具体缴纳档次跟个人职业和收入有关。
社保缴费基数如下: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
而具有的职工平均工资,每年则是由市统计局公布。
社保基金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条例公布,是指根据国家、省和社保基金条例公布我市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社保基金条例公布的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2、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评价激励办法》(深财规〔2024〕5号,以下简称《评价激励办法》),并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组织社保基金条例公布了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招标和资金分存工作。
3、之一条 为社保基金条例公布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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